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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的審查和批準世界上存在哪些制度

各國專利審查制度大致有以下三種:

1、登記制,又稱形式審查制、初審制、格式審查制。

2、審查制,又稱實質審查制,既要進行初審,又要進行實審,所以稱完全審查制。其中又分即時審查制和延遲審查制兩種類型。

3、審查制。其中分為兩類:壹類是只在部分工業技術領域實行完全審查制;另壹類是只審查"三性"中的新穎性。

(1)“登記制”,亦稱“形式審查制”、“不審查制”。主要對該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及相關手續、文件的格式、繳納申請費等形式上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查合格後,即予登記,授予專利權。登記制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實質條件不予審查。登記制的優點是專利申請審批快,費用低,不需要設置龐大的審查機構和大量文獻資料;缺陷是對申請專利發明創造的價值不清楚,不能保證批準的專利質量,授予的專利權不可靠,容易產生糾紛等。為比利時、希臘等國及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各成員國采用。

(2)“審查報告制”,亦稱“文獻報告制”。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時,還對該發明創造進行新穎性檢索,並制定審查報告。審查報告制比登記制優越之處在於,它使專利申請人或者關系利害人清楚地了解該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但它不能有效防止缺乏創造性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

(3)“審查制”,亦稱“完全審查制”。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對專利申請不僅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該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進行實質審查。這種制度可以保證被批準專利的質量,有利於發明的推廣利用,減少專利爭議和訴訟,但是對專利申請審批時間較長,容易造成積壓,對專利審查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素質有較高的要求。

審查制又分兩類,壹類是“即時審查制”,即對所有專利申請依次進行實質審查;另壹類是“延遲審查制”,亦稱“請求審查制”,即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後,按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我國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采用初步審查制,對發明專利采用延遲審查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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