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簡稱“UPOV”)是壹個政府間的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成員國根據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規定的原則,分別對植物新品種授予品種權。
中華人民***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決定(1998年8月29日通過),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我國於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該公約。
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範圍:林木、竹、木質藤本、木本觀賞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樹(幹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飲料、調料、木本藥材等植物品種。
保護對象:植物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種子(包括根、莖、葉、花、果實等)以及構成植物體的任何部分(包括組織、細胞)。
授予品種權的五個條件:新穎性、特異性、壹致性、穩定性和適當的名稱。
壹、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內涵
植物新品種保護是指對植物育種人權利的保護,保護的對象不是植物品種本身,而是植物育種者應當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種者利用其品種排他的獨占權利。植物育種人權利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壹樣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未經育種者的許可,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權利用育種者培育的、已授予品種權的品種從事商業活動。目前,我國對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僅限於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說,只有品種權所有者有全權出售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以銷售為目的而生產這種繁殖材料。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只在品種權人的授權下才能這樣做。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目的和意義
1.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林業生產的發展。壹般地說,植物新品種的培育給生產帶來的進步是30%-60%。受保護的品種就是新品種,使用受保護的品種就是使用新品種。壹個新品種受到政府的保護,實質是提高了這個新品種的知名度,提高了這個新品種的自身的“身價”。因此,這個新品種容易被人們所接受,也容易在生產中得到廣泛的推廣。
2.植物新品種保護有利於在我國育種行業中建立壹個公正、公平的競爭機制。這個機制可以進壹步激勵育種者積極投入植物品種的創新活動。通過植物新品種保護,育種者可以獲得應得的利益。這樣,育種者不僅可以收回自己已經投入的育種資本,而且還可以將這部分資本再行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種的培育工作。由此往復,可以使植物新品種的培育機制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
3.我國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我國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壹體化進程的壹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如果我國不對植物新品種進行保護,已實行保護的國家出於保護本國利益的目的,就不會把自己受保護的植物新品種向我國出售,或者只是出售壹些超過保護期的品種。甚至在我國舉辦的壹些國際展覽中也是如此,由於以前我國沒有對植物新品種進行保護,所以有的國家就公開表示不能把他們的新品種拿到我國來展覽。此外,我國育種者培育的新品種也曾流失海外,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因此,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可以促進我國在植物品種方面的國際貿易、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範圍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是由國家林業局和農業部兩個部門來進行的。根據兩部門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上的分工,國家林業局負責林木、竹、木質藤本、木本觀賞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樹(幹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飲料、調料、木本藥材等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四、申請保護的植物品種應當具備的條件
壹個獲得保護的植物品種,必須是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的品種,這樣的品種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新穎性、特異性、壹致性、穩定性及合適的名稱。
五、植物新品種權的歸屬
1.個人執行其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場地、繁殖材料及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育種屬於職務育種,品種權屬於其單位。非職務育種的品種權屬於完成育種的個人。
2.委托育種的品種權的歸屬由委托方與受委托方的合同確定,如沒有合同約定,其品種權屬於受委托方。也就是說,不直接從事育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通過委托育種的形式獲得品種權,由此獲得經濟效益。
3.合作育種的品種權屬於***同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4.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壹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時,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某種意義上講,品種權實際上也是壹種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進入市場。
六、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期限
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期限依培育植物品種所需的時間長短而定。壹般地說,木本植物培育的時間較長,因此保護的期限也較長。我國規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的品種權保護期限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七、植物新品種保護的例外
1.新品種的培育和科研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也就是說,可以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用於培育新的品種,也可以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用於其他科研活動。育種者的權利不涵蓋上述兩個領域。
2.農民特權
在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國家中,往往都規定,農民可以享有壹定的權利,以滿足他們對授權品種的基本需要。這也被稱作農民特權。農民有權把授權品種的收獲材料作為在自己土地上使用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說,農民有權利用授權品種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八、育種者如何獲得保護及其行使合法權益
育種者培育出新品種後,如需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向國家林業局或農業部提出品種權申請。只有在國家林業局或農業部批準授予品種權後,育種者的合法權益才可以得到國家的保護。育種者對自己培育的新品種的權益,如未向國家提出申請,則意謂著自動放棄自己的權益;對於未提出申請的品種權益,或提出申請而未獲批準的品種權益,國家不予保護。對於需保護的植物新品種,只有國家才可以認定,省級及省級以下政府無權認定。中國育種者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直接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中國育種者獲取品種權後,可以利用其獨占權自己繁殖或出售其品種的繁殖材料,也可以向其他組織和個人發放許可證,換取特許權費。壹般量大面廣的植物品種,育種者往往不直接控制品種的繁殖,而是采用與經銷商或其他中介組織合作的方式,按繁殖材料的單位價格收取壹定比例的特許權費。對於價值較高的品種,育種者可能會控制品種的繁殖或銷售,並直接從繁殖材料的銷售中得到回報。育種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