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釋義:本條是關於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規定。壹、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專利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由法律明確規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劃清專利侵權與非侵權的界限,既有利於依法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以避免不適當地擴大專利保護的範圍,損害專利權人以外的社會公眾的利益。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這壹規定包括兩層含義:1.壹項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須以其權利要求為準,即以由專利申請人提出的並經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為準,不小於也不得超出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的範圍。2.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具有解釋的功能,可以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但是,相對權利要求而言,說明書及附圖只具有從屬的地位,不能單以其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的基本依據,基本依據只能是權利要求書。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這壹規定表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體現該產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為基本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外觀設計專利權所保護的"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範圍,應當是同類產品的範圍;不是同類產品,即使外觀設計相同,也不能認為是侵犯了專利權。
上一篇:古人雲:“龍側蹲,虎背蹲。”這句話的科學依據是什麽?下一篇:貴陽學院是公立學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