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的程序和步驟。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申請人請求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有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同時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二)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
1.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的具體內容、範圍和理由等事項。申請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2.證據材料。
⑴專利權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權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提出的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
⑵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及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備案的證明材料,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⑶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權人放棄申請的證明材料。
⑷專利財產權利的繼承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上訴幾種申請人除各自提供相關證明、證據材料之外,還均需提供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專利技術同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使之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專利權被侵犯,在采取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措施沒有結果的情況下,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提起訴訟時,應弄清楚專利侵權案件的受案範圍、管轄、訴訟時效等問題。
(壹)管轄。按照級別管轄: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按照地域管轄: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
1.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3.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4.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訴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壹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訴訟時效。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三)專利侵權賠償請求。
1.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有以下幾種方法:
第壹種方法: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第二種方法: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上訴兩種方法難以確定的,可以采取第三種方法。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請求賠償數額;
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壹般可在人民幣5000元至30萬之間由人民法院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