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實用性說法正確的是:實用性的判斷應當以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所公開的整體技術內容為依據。
判斷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實用性,應當以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所公開的整體技術內容為依據,而不僅僅局限於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內容。當僅根據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難於判斷其是否具備實用性時,需要結合說明書公開的內容進行判斷。
如果根據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內容就可以清楚地確定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方案明顯不能在產業中被制造或使用或者明顯不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在這種情況下,只需根據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內容即可得出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實用性的結論。
實用性與所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怎樣創造出來的或者是否已經實施無關。實用性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須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但並不意味著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須已經得到實施,只要從公知的科學理論上能夠確認可以實現即可。
專利實用性的特點
1、實踐性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須能在工業上制造,或者是發明方法能夠在產業上使用。如果創造性成果僅是壹種理論上的,不能夠獲得專利權。
2、再現性
具有實用性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主題應當是能夠重復實施的。就是說,依照說明書所公開整體技術內容,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都能夠實現該申請的主題。並且他們實施的結果應當是完全壹樣的,不會因人而易,也不含有隨機因素。這種能夠重復實施性質,稱為再現性。
3、有益性
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實用新型應當能夠生積極效果。這是從發明創造社會屬性來講,要求它們在以後實際實施時能夠提供積極有益的效果。積極有益效果通常表現為改善產品質量、提高產品產量,節約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勞動條件、防治環境汙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