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的展會,是指展會主辦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場所和預定時期內舉辦的以展示、交易為目的的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展會主辦方(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是指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協議(以下簡稱參展合同),負責制定展會實施方案、計劃和展會專利保護規則,對展會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並對展會活動承擔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是指由展會主辦方設立的,負責調解處理展會期間專利侵權糾紛的工作機構。第三條 展會專利保護應當遵循展會主辦方負責、政府監管、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合同,約定展會專利保護的相關條款,加強展會專利審查和保護工作。
參展商應當合法參展,不得有侵犯專利權和假冒專利行為。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展會專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展會相關專利工作,維護展會正常秩序。第五條 展會期間的專利侵權糾紛,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或者專利行政部門調解,也可以請求展會所在地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宣傳培訓等方式,增強會員的專利保護意識,協助專利行政部門和展會主辦方開展展會專利保護工作。第七條 參展商、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遵守展會主辦方制定的展會專利保護規則。第八條 展會主辦方和參展商應當接受專利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配合專利行政部門的執法活動。第二章 展會專利保護規範第九條 展會主辦方應當制定展會專利保護規則,並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及時向展會所在地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展會專利保護規則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壹)展會主辦方設立的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人員組成、職責;
(二)參展展品涉及專利的,參展商應當準備相關權利證明材料,並對展品的專利狀況進行自查;
(三)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參展展品進行查驗,參展商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的參展展品,包括展品、展板、展臺、產品及照片、目錄冊、視像資料,以及其他相關宣傳資料。第十條 展會主辦方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展會顯著位置和參展商手冊上公布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或者專利行政部門的地點、聯系方式、投訴途徑和專利保護規則等信息;
(二)設立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對展會中發生的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調解處理;
(三)參展展品涉嫌假冒專利或者重復侵權的,及時移交專利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四)完整保存展會的專利保護信息與檔案資料,自展會舉辦之日起保存不少於3年,並應當在展會結束之日起30日內按照專利行政部門的要求以電子郵件或者傳真等方式報送信息。第十壹條 展會主辦方應當建立專利公示制度,並將參展展品中涉及的專利以數據庫、目錄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條 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合同,參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專利保護條款:
(壹)參展商應當遵守展會的專利保護規則;
(二)參展商應當接受展會專利投訴調解,拒絕配合調解的,展會主辦方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參展;
(三)經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調解認為涉嫌專利侵權並禁止展出的參展展品,參展商拒絕采取遮蓋、撤架、封存相關宣傳資料、更換展板等撤展措施的,展會主辦方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參展;
(四)參展商對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投訴其涉嫌專利侵權行為的,應當接受專利行政部門的簡易程序處理;
(五)展品被專利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侵犯專利權的,參展商拒絕采取遮蓋、撤架、封存相關宣傳資料、更換展板等撤展措施時,展會主辦方可以按照約定解除合同,取消參展;
(六)與展會專利保護有關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