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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維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範圍內從事與專利有關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出口貿易,以及進行專利的申請、轉讓、實施許可、開發、技術服務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機關,依法實施專利保護、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

各級科技、經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公安、海關、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管理機關實施專利保護工作。第二章 專利管理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的發明創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在國內、國外申請專利。

申請專利之前,與發明創造技術方案有關的人員負有保密責任。第五條 專利實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並可以在產品上綴附由省級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合格的專利防偽標識。第六條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廣告等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的,必須向上述傳播單位出具有效的專利證書和專利文件。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他人侵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第八條 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對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和海關實施保護。第九條 引進技術、設備的單位,外方以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必須進行專利檢索。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第十條 當事人對已發生的下列專利糾紛,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壹)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糾紛;

(三)職務發明人獎酬糾紛;

(四)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實施發明的費用糾紛;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六)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七)其他的專利糾紛。第十壹條 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請求人是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理由;

(三)當事人任何壹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無仲裁約定;

(四)屬於專利管理機關管轄範圍和受理事項。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不得宣布專利權無效。

專利管理機關立案之後,被請求人請求中國專利局撤銷專利權或者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應當書面通知專利管理機關,並可以申請中止處理。專利管理機關對是否中止處理,應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當事人。第十三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時,有權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封存或者暫扣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帳冊等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協助調查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

辦案人員在現場調查處理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第十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根據請求人的申請,封存或者暫扣與案件有關的貨物、材料、專用工具、設備等物品。

請求人申請采取封存或者暫扣措施的,必須提供擔保。被請求人提供擔保的,經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歸還暫扣物品。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適用調解的原則。調解不成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壹方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章 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第十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下列冒充專利行為:

(壹)印制或者使用偽造的專利證書、專利申請號、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經被撤銷、終止、被宣告無效的專利證書、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標記的;

(四)制造或者銷售有前3項所列標記產品的;

(五)其他的冒充專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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