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廣告法實施後,對極端言論的處罰從原來的退壹賠三變成了罰款20萬。新廣告法規定,不得使用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兒童的教科書、教輔材料、練習本、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針對未成年人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等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勸說其要求父母購買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二)可能導致其模仿不安全行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並對廣告主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和廣告發布登記證: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禁止利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二)廣告中引用的內容違反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識別性的廣告,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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