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廣告牌受傷誰負責?
1.廣告牌可能會因倒塌、坍塌、脫落或墜落而傷人。根據《民法典》第1252、1253條的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前提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房東與承租人簽訂合同取得收入,是店門和廣告門的管理者,並承擔賠償責任;
3.業主作為店鋪的實際經營者,利用廣告門做廣告,是實際使用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法律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2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坍塌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3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1,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發的專利侵權訴訟。
本案中,由於被告制造的產品與原告相同,原告很難證明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專利。因此,我國專利法規定:“發生侵權糾紛時,發明專利是新產品的制造方法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制造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其產品的制造方法與專利不同,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應承擔敗訴結果。
2.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的侵權訴訟。
高危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和設備條件下,盡管操作者極其謹慎地管理,但仍難以避免對他人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作業。我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鐵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這是壹種特殊的侵權民事責任,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被告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本規定旨在督促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強責任意識,完善技術安全措施。“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就不承擔責任。”但舉證責任只能由被告承擔。
3.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
《民法典》第1229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任何單位造成上述環境汙染,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壹種無過錯責任。但是,被告能夠證明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本人、第三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造成的,被告不承擔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因上述原因造成損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除責任。
5.因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
這裏所說的動物壹般是指野生動物、家畜和人工飼養的家禽,不包括微生物。我國《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6.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