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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品廣告標準的內容

除壹般產品廣告外,還有與人民健康、生活密切相關的產品,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煙草、食品、化妝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實行特殊管理的特殊商品。對於這些特殊商品的廣告,需要做出嚴格的規定和要求,制定特殊的標準。

(壹)專利廣告

(1)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

(2)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3)不能使用正在申請的專利和已經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

(二)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

1.廣告內容要求(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2)不得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3)不得與其他藥物的療效和安全性進行比較。(4)不得利用醫學研究機構、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的業績,或者利用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2.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

(1)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二)國家規定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必須註明“按照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三)藥品廣告中介紹的藥品的成分、功能、適應癥、用量、給藥方法、禁忌癥、不良反應等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壹致,不得擅自變更。

(四)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等印刷品和路牌宣傳推薦個人使用的藥品廣告,必須標明忠告患者的字樣:“請在醫生指導下使用。”

(3)煙草廣告

我國廣告法對煙草廣告做出了限制性規定:

(1)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二)禁止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3)煙草廣告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四)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

1.食品廣告

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標準,食品的主要成分、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項目必須符合標準;不要使用醫學術語或容易與藥物混淆的術語。

2.酒類廣告

只有國家級、省級及39度以下的白酒,以及符合衛生許可要求的,才能做廣告。不使用壹些醫學術語或易混淆的術語,不以文字和語言的形式鼓勵人們飲酒,對消費者的身心造成傷害。

3.化妝品廣告

其質量必須符合衛生許可標準,廣告中明示的化妝品主要配方、功能、生產日期、有效期必須符合標準。不能使用醫學術語或容易與藥物混淆的詞語。

(五)農藥廣告

(1)不要使用無毒、無害等表示安全斷言的語言。

(二)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不得含有違反農藥使用規定的文字、語言和圖片。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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