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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

第壹條 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應當在起訴狀中載明據以起訴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起訴狀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權利人明確。經釋明,權利人仍不予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第二條 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於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

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專利權人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條第二款所稱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第三條 因明顯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導致說明書無法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且不屬於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專利權因此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壹般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在合理期限內專利權未被請求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第四條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壹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壹理解予以認定。第五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第六條 人民法院可以運用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系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

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專利審查、復審、無效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作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記錄、口頭審理記錄、生效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書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第七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該增加的技術特征屬於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的除外。

前款所稱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壹般不包括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第八條 功能性特征,是指對於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

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第九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於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第十條 對於權利要求中以制備方法界定產品的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的制備方法與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第十壹條 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確記載技術步驟的先後順序,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後直接、明確地認為該技術步驟應當按照特定順序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步驟順序對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第十二條 權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過”等用語對數值特征進行界定,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後認為專利技術方案特別強調該用語對技術特征的限定作用,權利人主張與其不相同的數值特征屬於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三條 權利人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被明確否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修改或者陳述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壹般消費者對於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壹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壹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註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壹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註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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