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件收費標準。每件收費3000?10000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10%(最低收費3000元)。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6%。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4%。按當事人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3、上述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法律依據
《訴訟費收費辦法》第二條
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壹)勘驗、鑒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
(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三)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四)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訴訟費收費辦法》第五條
(壹)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壹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壹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壹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壹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壹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壹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壹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壹交納;
7、超過壹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壹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壹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