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派、自費出國學習,並取得國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者碩士以上學位後,到國外進修、做訪問學者1年以上,或者從事博士後研究,取得壹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符合前款第(壹)、(二)項中學歷、學位和成果條件的港、澳、臺地區來穗工作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壹)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任職或者兼職;
(二)創辦、承包、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資金等形式向各類企業入股;
(四)應聘擔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顧問或者咨詢專家;
(五)來穗開展科研合作、技術開發等活動。第四條 留學人員來穗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出入方便、學用壹致、人盡其才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留學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中國留學人員廣州科技交流會辦公室負責承辦中國留學人員廣州科技交流會,協助做好留學人員的引進工作。
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是為留學人員提供綜合服務的機構,具體負責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聯系、接待、咨詢、出具相關證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協助申報、代辦手續等服務。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用於改善來穗工作留學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對留學人員短期來穗服務、講學、技術支持、成果推薦、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資助。第七條 留學人員的薪酬,由聘用單位和留學人員協商,從優確定。企業單位聘用的,可以根據情況自定工資標準;事業單位聘用的,其工資可以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優確定。第八條 留學人員出國前後符合國家工齡政策的工齡合並計算,並可以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出國前後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
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計算連續工齡。第九條 留學人員回國後首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時,可以按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評審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具體申報條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來穗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以根據其學歷、學術或者專業技術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後,直接聘任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務,不受本人任職年限、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等限制。
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是指留學後在海外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為本市急需引進的各類高級人才,以及擁有較好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人員。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人才中介機構免費為來穗的留學人員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務。
已辦理人事代理服務的留學人員,可以按國家規定辦理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出國(境)政審和社會保險等事宜。第十壹條 來穗定居的留學人員及壹同隨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憑《廣州市區入戶卡》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夫妻雙方在國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國外期間生育以及在國外懷孕後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隨父母入戶廣州。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子女入園、入托由當地教育部門和有關部門協助安排;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區、縣級市教育部門免試就近安排;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統壹錄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顧借讀生待遇。
留學人員子女入托、入園、入讀少年宮和入學,托幼機構、少年宮和學校不得收取物價部門規定或者核準以外的任何費用。第十三條 持中國護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戶的留學人員,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相關證明,在購買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留學人員,憑在穗所購住房的房產證、商品房預售登記證明書、契稅完稅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從留學人員專項資金中提供的安家補助費:
(壹)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的;
(二)在海外曾從事博士後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碩士學位並且在本專業領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經驗的;
(四)經認定的其他留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