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廣州市專利金獎;
(二)廣州市專利優秀獎;
(三)廣州市專利創造貢獻獎;
(四)廣州市專利實施效益獎。
市專利獎經費列入市政府財政預算。第三條 市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獎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與申報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市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專利獎評審的組織工作。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不同獎項和技術領域設立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專業範圍內市專利獎的初步評審工作。第六條 廣州市專利金獎、廣州市專利優秀獎的項目以及廣州市專利創造貢獻獎、廣州市專利實施效益獎的單位應當經過評選產生。廣州市專利金獎每屆不超過3項,每項獎勵20萬元;廣州市專利優秀獎每屆不超過20項,每項獎勵10萬元;廣州市專利創造貢獻獎每屆名額不超過10個,每個單位獎勵3萬元;廣州市專利實施效益獎每屆名額不超過10個,每個單位獎勵3萬元。
參選項目不符合廣州市專利金獎評獎條件的,廣州市專利金獎可以空缺。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擁有的中國專利在本市範圍內實施,並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申報配套獎勵:
(壹)評獎周期內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或者優秀獎;
(二)專利權屬明確,法律狀態穩定。
獲得國家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20萬元;獲得國家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10萬元;獲得省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8萬元;獲得省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5萬元。
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或者優秀獎的項目申請配套獎勵的,獲獎人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申報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評審委員會對相關證明文件審核確認後,報請市人民政府向獲獎人頒發證書和獎金。第八條 獲得國家、省、市專利金獎或者優秀獎的項目單位,應當將市人民政府獎勵的獎金按照不少於30%的比例獎勵獲獎項目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按照不少於20%的比例獎勵對該專利項目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部門和個人。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擁有的中國專利在本市範圍內實施,並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申報廣州市專利金獎和廣州市專利優秀獎:
(壹)屬於有效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二)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項目的技術方案構思巧妙、新穎、技術水平高或者在技術上有重大突破,對推動本行業或者領域的技術進步有突出作用;外觀設計專利在形狀、圖案、色彩或者結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並且適用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三)項目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年創利稅或者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位居同行業前列;或者項目的實施對產業結構調整、節約能源、保護環境、解決公***健康等問題起到重要作用,產生重大社會效益;
(四)專利權屬明確,法律狀態穩定;
(五)沒有獲得過國家、省、市專利獎。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廣州市專利創造貢獻獎:
(壹)連續兩年專利申請總量或者發明專利申請量名列全市或者同行業前茅,並且未實施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二)評獎周期內未被法院或者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有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第十壹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廣州市專利實施效益獎:
(壹)通過自行實施專利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專利項目的實施具有特殊的社會意義,對我市的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具有重大社會效益;
(二)評獎周期內未被法院或者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有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