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人進入廣州的條件:
(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歲及以下。如果是初中或高中,可以憑學校證明申請來本市入戶。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父母雙方或壹方有廣州市常住戶口的,可隨父或隨母回家;
2.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含超生、未婚、未婚、間隔不夠,下同),父母雙方或壹方母親有廣州市常住戶口,可隨父母入戶;
3.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父親常住戶口在廣州,母親常住戶口在本市以外的,隨母親入戶後,可以申請來本市隨父入戶;
4.駐穗部隊軍官,子女具備隨軍條件,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批準,可以隨軍隨調;
5.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的子女,可以隨養父母入戶;
6.如果父親原是廣州市常住居民,母親因服刑失蹤或再婚(派出所要出具失蹤證明或法院要出具應由父親撫養的判決書),在廣州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7.父親原是廣州市常住戶口,母親去世後因故未再婚,要求來本市投靠祖父母或生前仍居住在親生父親在廣州市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市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的,可以申請入戶;
8.父母或母親原是廣州市常住戶口,但雙方均已在香港、澳門或國外定居,且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請投靠廣州市親屬。
(2)父親年滿60周歲、母親年滿55周歲,父母壹方為廣州市戶籍且無本市子女的,可允許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成年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進入本市(此類人員就業,需要將社會保險轉移到廣州市的,請按管轄其就業和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職能部門向相關省市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且配偶有廣州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申請夫妻投靠入戶(此類人員就業,需要轉移社會保險到廣州的,請按照管轄其就業和轉移社會保險的職能部門向相關省市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1)配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資格、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夫妻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
(2)配偶三年內在廣州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654.38+萬元(追溯到654.38+0.998),夫妻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
(三)配偶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及學士以上學位,並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或者高級職業資格、技師資格,夫妻雙方晚婚且結婚滿2年的。
(4)配偶具有廣州市殘聯出具的《廣州市殘疾證》(指壹、二級殘疾證)或區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廣州市低收入貧困家庭證明》或市總工會出具的《廣州市貧困職工證明》,夫妻雙方晚婚且結婚滿2年。
(5)夫妻雙方年滿60周歲,女方年滿55周歲。
(6)男方年滿60周歲或女方年滿55周歲,另壹方年滿30周歲且結婚1年。
(7)農業戶口人員,外地農業國,與廣州市農業戶口人員結婚,隨農業戶口配偶申請來本市投靠。
(8)不符合本條第(1)至第(7)項條件的其他配偶,夫妻雙方均為晚婚且結婚滿6年的。
(九)前夫是廣州市常住戶口,因故死亡後未再婚,要求來本市投靠前夫父母或仍居住在前夫生前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本市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且達到本條第(八)項規定的投靠房屋的夫妻婚姻期限的。
(10)上述(1)至(9)項中,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婚姻年限延長5年。
(11)凡符合隨軍條件的家屬。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在廣州市有合法住所的老年人,可以申請隨子女來本市。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夫妻壹方有廣州市常住戶口或喪偶,來穗投靠有廣州市常住戶口的子女的。
(2)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無子女,常住戶口在廣州市的非喪偶人員(有子女在國外的除外,有子女在部隊服役的除外),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年。
(五)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學生,允許遷入學校的非農業集體戶口:
(1)在廣州有合法住所;
(2)在廣州市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屬於全日制普通教育的非廣東常住戶口學生;
(3)有廣州市市級以上計劃部門的招生計劃;
(4)錄取手續由廣州市市級以上招生部門辦理。
(六)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駐穗辦事處人員,允許遷入駐穗辦事處的非農業集體戶口:
(1)在廣州有合法住所;
(2)廣州辦事處正式職員;
(3)有市政府批準的入戶計劃指標。
(七)凡因招聘、調動、政策性安置、特殊政策等原因申請戶口的申請人,經市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等職能部門批準,允許將其戶口遷入單位或人事勞動部門人才中心設立的集體戶,或遷入親友家中。
(8)凡在廣州市登記為藍印戶口滿5年,無犯罪記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均可申請入戶。
(9)在廣州市居住、工作並繳納社會保險三年以上,三年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65438+萬元的人員,可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辦理農業戶口。
(十)原廣州市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恢復戶口:
(1)參軍回廣州。
(2)去外地讀大專、技校,技校畢業,休學、退學,轉廣州。
(3)解除勞動教養、解除勞動教養或少管(含假釋、保外就醫)後回廣州的。
(4)出國,出境後回廣州。
(5)歸僑、港澳臺同胞回廣州定居。
(6)未持《戶籍證明》回遷入地廣州或遺失《戶籍證明》的。
(7)凡2004年10月1後赴國內外其他地方就業、學習、生活的人員,返回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