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與法規的區別
壹、規章與法規的區別
(壹)概念不同
1、法規即法的規範,是國家或地方立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領導和管理,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性的規範性文書的總稱。
2、規章即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範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依照法律和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準則的規範性文書的總稱。
(二)類別文種不同
1、法規按制發主體的不同,分為全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三類。常用文種是條例、規定、辦法。規章按性質內容的不同,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壹般規章四類。
2、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組織規章常用文種是章程;業務規章常用文種多為章程;壹般規章常用文種為規定、辦法、細則、制度、規則、規程、準則、守則、公約、須知等。
(三)制發主體不同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稱全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規稱地方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稱行政法規。
2、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組織規章由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制定;企業可制定業務規章;所有機關、團體、單位均可制定壹般規章。
(四)制發程序不同
1、全國性法規須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方能發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常委會議審議或國務院總理審批,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各主管部門發布。行政規章須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方能發布實施;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壹般規章也要經會議討論通過,由主管領導審核簽發。
二、規章的制定要求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制定規章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其壹,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其二,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其三,應當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服務轉變。應當符合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相同或相近的職能應當規定由壹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其四,規章的名稱壹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其五,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除內容復雜的外,規章壹般不分章、節。
其六,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有這種情形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無效。
三、法律法規的類型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壹般都稱為既定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壹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等。
還有壹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