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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根據《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法定規費,主要指訴訟、公證、律師、專利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商標保護、著作權保護、產品質量認證等收費。第三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管理性收費,主要指集貿市場管理、個體工商戶管理、鄉鎮企業管理、公路運輸管理、水路運輸管理、出租汽車管理、交通監理、福利企業管理、專賣管理、林政管理、醫療機構管理、文化市場管理、無線電管理、建築施工及規劃管理、征地管理以及企業登記、房地產登記、報刊登記、婚姻登記、經濟合同簽證等收費。第四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資源補償性收費主要指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森林資源、野生動物資源等自然資源征收的資源補償費。第五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社會公益、福利性收費,主要指養路、公路設施通行、河道養護、機場和車站建設、公用設施使用、環保排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動植物檢疫等以及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防疫、藥檢、勞動就業、水電農機、廣播電視、殯葬等收費。第六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社會事業有償服務收費,主要指氣象、水文、地質、測繪、環保監測、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完成國家規定的任務後,根據有關行業的要求提供各種專業、專項服務的收費,以及專業技術單位向社會提供各種技術、資料、信息、咨詢服務的收費。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審核收費項目,協同省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制定收費標準;

(三)制定和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

(四)統壹制定、發放、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五)對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的收、繳、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開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票據、資金的年審,及時發現和堵塞收費單位財務管理方面的漏洞;

(七)查處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亂收費行為和有關財務、票據管理的違法行為;

(八)受理單位和群眾的舉報。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物價部門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審定收費標準,協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收費項目;

(三)審查發放《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四)開展收費標準及《收費許可證》的年審;

(五)查處違反《條例》及本細則價格管理條款的行為;

(六)受理群眾和單位對收費問題的舉報,處理收費案件;

(七)督促和幫助收費業務主管部門及收費單位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組織培訓收費管理人員。第九條 收費單位的主管部門管理與監督本系統收費的主要職責:

(壹)在本系統範圍內宣傳、貫徹國家及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系統的收費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本部門各收費單位收費工作;

(三)培訓本系統執收隊伍,提高收費工作人員素質;

(四)組織配合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搞好本系統收費年審;

(五)檢查監督本系統收費工作,及時糾正亂收亂支行為。第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收費管理制度,依法收費;

(三)及時足額上繳收費資金和按規定辦理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

(四)及時向財政、物價部門反映有關收費的意見,提出改進收費管理的建議;

(五)對收費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法紀教育,提高收費工作的質量,秉公執法;

(六)進行收費年審的自查自報工作。第十壹條 國家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省會城市、改革試點城市及其它地、州、市、縣等均無權審批。第十二條 國家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允許各地因地制宜實施的,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可根據本省經濟發展狀況,從低掌握。第十三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時,凡設立行政性收費項目和制定收費標準的,起草過程中須征求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意見。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實施時,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應公布核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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