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審核收費項目,協同省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制定收費標準;
(三)制定和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
(四)統壹制定、發放、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五)對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的收、繳、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開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票據、資金的年審,及時發現和堵塞收費單位財務管理方面的漏洞;
(七)查處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亂收費行為和有關財務、票據管理的違法行為;
(八)受理單位和群眾的舉報。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物價部門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審定收費標準,協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收費項目;
(三)審查發放《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四)開展收費標準及《收費許可證》的年審;
(五)查處違反《條例》及本細則價格管理條款的行為;
(六)受理群眾和單位對收費問題的舉報,處理收費案件;
(七)督促和幫助收費業務主管部門及收費單位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組織培訓收費管理人員。第九條 收費單位的主管部門管理與監督本系統收費的主要職責:
(壹)在本系統範圍內宣傳、貫徹國家及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系統的收費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本部門各收費單位收費工作;
(三)培訓本系統執收隊伍,提高收費工作人員素質;
(四)組織配合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搞好本系統收費年審;
(五)檢查監督本系統收費工作,及時糾正亂收亂支行為。第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收費管理制度,依法收費;
(三)及時足額上繳收費資金和按規定辦理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
(四)及時向財政、物價部門反映有關收費的意見,提出改進收費管理的建議;
(五)對收費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法紀教育,提高收費工作的質量,秉公執法;
(六)進行收費年審的自查自報工作。第十壹條 國家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省會城市、改革試點城市及其它地、州、市、縣等均無權審批。第十二條 國家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允許各地因地制宜實施的,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可根據本省經濟發展狀況,從低掌握。第十三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時,凡設立行政性收費項目和制定收費標準的,起草過程中須征求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意見。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實施時,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應公布核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