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國防科技發展有指導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二)解決國防建設中科學技術問題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
(三)對國防科學技術決策管理有推動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第三條 執行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完成的國防科技成果、申報科學技術獎勵的國防科技成果以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鑒定的其它國防科技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第四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成果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國防科技成果的鑒定工作,主要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有關法規,統壹頒發《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和《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視同鑒定證書》。
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地區的成果管理機構負責所屬系統的國防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第五條 國防科技成果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請進行鑒定:
(壹)完成項目任務,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二)資料齊全,並符合科技檔案管理部門調要求。
科學理論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學術論文、在國內保密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發表情況的說明、國內外學術情況對照材料、論文發表後被引用情況報告等。
應用技術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研究報告、技術指標測試報告、實驗報告、有關設計技術圖表、質量標準、國內外技術情況對照材料、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分析等。
軟科學成果的學術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總體研究報告、專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模型運行報告、國內外研究情況對照材料等。
(三)應用技術成果經過實踐,證明其成熟,並具備應用推廣的條件。預研成果應經過實驗證明其成熟性及潛在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軟科學成果應出具有關部門或單位的使用或采納意見。
(五)成果的權屬已不存在爭議。第二章 鑒定的形式第六條 國防科技成果鑒定,可采用以下幾種形式:
(壹)檢測鑒定:由專業檢測機構按國家標準、國家軍用標準、行業標準對國防科技成果進行技術指標的檢測、測試和評價,並作出結論。
(二)驗收鑒定:由驗收單位按計劃任務書或所規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並作出結論。
(三)通信鑒定:由組織鑒定單位將被鑒定的國防科技成果的有關技術資料,以書面形式送請同行專家審查,提出評價意見。由組織鑒定單位將專家意見匯總作出結論。
(四)會議鑒定:對重大的國防科技成果由組織鑒定單位負責邀請五至十三名同行和使用單位的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按規定的程序,對成果進行審查、評價、並作出結論。
以上四種形式具有同等效力,應盡可能采用前三種鑒定方式。第七條 用於國防科技成果鑒定的計量器具,必須經國防計量技術機構或其認可的其他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內。對於鑒定結論中所涉及到的數據,必須經相應的國防計量機構進行計量審查,在確認測量方法正確、數據準確可靠並簽署意見後,其結論方為有效。第八條 國防科技成果屬下列情況之壹者,均視同已通過鑒定:
(壹)按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戰略武器定型工作條例》和《軍工產品定型工作條例》定型的;
(二)已在生產、使用中證明技術上成熟,並取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由應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寫出 評價意見並出具證明的;
(三)術語國防科技成果轉讓的項目,已經按合同規定驗收合格,在應用後取得了社會效益因經濟效益,並由受讓方出具證明的;
(四)已授予國防專利的發明,實施後取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第三章 鑒定的程序第九條 通信鑒定和會議鑒定的程序
(壹)申請鑒定單位或個人應提前壹個月向組織鑒定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報告須對鑒定形式和主持鑒定單位及同行專家或鑒定委員會候選人提出建議。
組織鑒定單位應為申請鑒定單位的直接上級主管部門或上壹級的主管部門。
(二)組織鑒定單位接到申請鑒定的報告後,應認真進行研究,就下列內容在壹個月內作出答復,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1.是否同意進行鑒定。若不同意,應說明理由。
2.主持鑒定單位及鑒定形式。
3.同行專家或鑒定委員會委員名單。
4.其它有關事項。
(三)主持鑒定單位根據批準的鑒定申請報告進行鑒定。
(四)同行專家或鑒定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贊成鑒定結論,方能通過,記入鑒定報告。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在鑒定報告中註明。
(五)同行專家或鑒定委員會委員應在鑒定證書上簽字。
(六)鑒定報告由主持鑒定單位送組織鑒定單位審核,《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經組織鑒定單位批準蓋章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