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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律師費誰承擔

律師-費誰來承擔

律師-費的承擔,歷來是壹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本人曾在實踐的中遇到,同壹個法院就律師-費承擔問題,同樣的案例,作出兩種不同的判決。

現在就這壹問題,就各種觀點做壹個統計,提供給瀏覽我的地盤的好友,同時也為我的自己知識的拓展有很大的好處。

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的承擔模式在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壹是由敗訴方承擔模式,主要是以法國、德國等壹些大陸法系國家以及英國等國家為代表,即勝訴當事人對於律師的法定報酬和支出費用,在各種訴訟中均應由敗訴方償付;二是各自承擔為主,特別申請為輔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對於律師-費的請求,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得出的法律結論單獨作出判決;三是各自承擔為主,明確例外規定模式,以日本為代表,如日本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侵權行為的被害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得已提起訴訟時的律師-費,如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的損失,可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

壹、由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二、有關規定有所規定,但不明確,司法仲裁機關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用之情形

1、專利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範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2、擔保權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3、不正當競爭案件。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於印發《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5、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幹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6、仲裁案件。法律依據: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壹)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在實踐中,該費用應包括律師-費,但仲裁庭對該費用的承擔問題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三、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應特別註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最好不要寫成“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不明確詞語。人民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律師-費的約定應當合理。

律師收費項目有哪些?

壹、計件及按標的比例收費標準(參照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簡單訴訟案件計時收費

(壹)刑事案件100-2500元/小時

1、偵查階段1000-8000

2、審查起訴階段1500-10000

3、壹審階段2500-20000

(二)民事案件

1、不涉及財產:2500-10000

2、涉及財產:

標的≤1萬元2500

標的>1萬元、≤10萬元4-7%

標的>10萬元、≤50萬元3-6%

標的>50萬元、≤100萬元標的>100萬元、≤500萬元2-4%

3、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按1小時,不足30分鐘不收費,辦理法律事務在途時間折半計算。

4、按壹名律師辦理事務時間確定,需要兩名及以上律師的,分別計算時間並相加後確定。

二、辦理刑事案件收費規定

1、擔任刑事自訴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費壹審標準收費。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標準酌減收費。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案件壹審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4、單獨代理第二審、死刑復核、審判監督及特別程序案件的按照壹審收費標準收費。曾代理前壹階段的,後壹階段起減半。

三、代理民事案件收費規定

1、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反訴案件分別按照壹審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曾代理前壹階段的,後壹階段起減半。

2、代理本訴同時代理反訴案件的,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3、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顯失公平的,按照有利於委托人的解釋。

四、其他收費規定

1、委托方為境外或港、澳、臺的,辦理涉外或涉港、澳、臺法律事務,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2、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師事務所需要赴省內其它城市或外省辦案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經雙方協商和確認,按實際發生金額由律師事務所另行收取。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五、下列案件禁止風險代理收費

1、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

2、婚姻、繼承案件。

3、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請求給予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救濟金、工傷賠償、交通和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案件。

律師-費誰來承擔?在打官司的時候律師-費並不壹定就是敗訴方承擔,勝訴方也可能需要承擔律師-費,因此在打官司之前要確定自己是能夠出得起相關費用。如果您在打官司之前想要清楚到底要出多少律師-費合理,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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