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開頭出現的“印度格蘭寧”由印度納特科制藥公司生產,當地商品名為Veenat。這種藥物在中國沒有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所以在中國是禁用的。根據中國法律,走私違禁藥物是要受到懲罰的,這就是為什麽電影《米萊勇》必須保密。
但印度被稱為世界藥房,也被稱為窮人的藥房。印度的仿制藥那麽有名,風靡全球,價格低廉,質量上乘。這種仿制藥在效果上與最初的“Glenin”沒有太大區別。所以影片中,主人公從印度走私了仿制藥格列奈,低價賣給買不起正品格列奈,只能等死的病人。
印度的仿制藥之所以便宜,根本原因在於節省了巨額的研發成本,而且不用交專利費,所以仿制藥的價格只有原專利藥的十分之壹。這部電影直接向我們展示了印度光明正大地生產葛蘭素的仿制藥。為什麽有正品藥的瑞士藥企拿不下印度?
其實瑞士和印度也因為這個原因有過“鬥智鬥勇”!
因為印度仿制藥泛濫,瑞士制藥公司迅速研發出新版格列寧,並於7月1998向印度欽奈專利委員會申請“甲磺酸伊馬替尼β晶型”專利,要求對新版格列寧進行專利保護。
其實這兩個版本在影片中其實都有涉及,只是沒有詳細說。
隨後,瑞士制藥公司的專利申請被印度當局駁回,之後他們開始了與印度長達7年的訴訟。瑞士制藥公司的理由很簡單。妳們印度不是1995入世的嗎?那我們就得遵守我們的規則!
然而,印度最高法院透徹理解世貿組織關於成員國過渡期的政策,並利用TRIPS協議的規則進行了合理的鬥爭。最後達成妥協,就是等到10年後印度過渡期結束,再頒布新的專利法,廢除不允許食品、藥品等產品獲得專利權的禁止條款。
這部新專利法似乎終結了印度的仿制藥時代,但實際上,印度當局壹直拒絕瑞士制藥公司對新版格列寧的專利申請。因為印度法律禁止向“與原藥沒有本質區別的新藥”授予專利。在壹次次的訴訟中,印度最高法院壹直認為改良藥物“新格列奈不符合創新性和獨創性這兩個標準”。
事實上,印度法律從未允許跨國藥企對配方稍加修改,從而申請延長藥品專利保護期。
據悉,“強仿藥”針對的藥物必須具有疾病的外部性,即疾病會影響他人傳染病的傳播,如SARS。其次,它只針對極端貧困的國家。當時對於非洲人民的“河盲”,美國的“默沙東”藥物可以直接“強力模仿”。最終,“默克”藥廠幹脆免費贈送,也被哈佛商學院列入企業社會責任案例。
但是,格蘭寧事件不是傳染病,中國也不是極度貧困的國家,所以非洲不會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