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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組織機構

專利復審委員會下設23個處室,分別為:辦公室、信息化處、黨委辦公室、人事教育處、立案及流程管理處、研究處、審查業務協調處、機械申訴壹處、機械申訴二處、電學申訴壹處、電學申訴二處、通信申訴壹處、通信申訴二處、醫藥生物申訴壹處、醫藥生物申訴二處、化學申訴壹處、化學申訴二處、光電技術申訴壹處、光電技術申訴二處、材料工程申訴壹處、材料工程申訴二處、外觀設計申訴處、行政訴訟處。專利復審委員會―― 辦公室

工作負責:

負責專利復審委員會預決算編報、計劃管理和執行;負責規章制度制定、信訪、文件收發工作;負責財務、資產和房產的管理、物資采購消防、安全保衛、交通安全等行政事務性工作;負責自動化系統建設和網站建設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編制15名,處級領導職數3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人事教育處

工作負責: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專利復審委員會公務員招錄、幹部考核晉升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勞資、培訓、檔案管理、計劃生育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編制6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立案及流程管理處

工作負責:

負責復審、無效案件的立案及流程管理工作;參與自動化系統建設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編制12名,處級領導職數3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研究處

工作負責:

負責專利復審委員會學術研究計劃的制定;負責復審無效案件審查標準及相關管理辦法的制定;負責審查業務研究、審查質量管理工作;負責業務書籍編寫工作;參與四聯動工作;參與案件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編制6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審查業務協調處

工作負責:

負責專利復審委員會中長期規劃的研究和制定;負責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業務政策的制定;負責業務協調、審查資源的調配工作;負責復審、無效案件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宣傳工作;參與案件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編制6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機械申訴處

工作負責:

負責機械領域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復審案件以及宣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請求案件的審理工作;承擔其他領域案件的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處級領導職數4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電學申訴壹處

工作負責:

負責半導體、元器件和電力等領域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復審案件以及宣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請求案件的審理工作;負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駁回復審案件和專有權撤銷案件的審理工作;承擔其他領域案件的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處級領導職數3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電學申訴二處

工作負責:

負責計算機領域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復審案件以及宣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請求案件的審理工作;承擔其他領域案件的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處級領導職數3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通信申訴處

工作負責:

負責通信領域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復審案件以及宣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請求案件的審理工作;承擔其他領域案件的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處級領導職數4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醫藥生物申訴處

工作負責:

負責醫藥生物領域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復審案件以及宣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請求案件的審理工作;承擔其他領域案件的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處級領導職數4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化學申訴處

工作負責:

負責化學領域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復審案件以及宣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請求案件的審理工作;承擔其他領域案件的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處級領導職數4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光電技術申訴處

工作負責:

負責光電技術領域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復審案件以及宣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請求案件的審理工作;承擔其他領域案件的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處級領導職數4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材料工程申訴處

工作負責:

負責材料工程領域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復審案件以及宣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請求案件的審理工作;承擔其他領域案件的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處級領導職數4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外觀設計申訴處

工作負責:

負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案件以及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請求案件的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人員:該處處級領導職數3名。

專利復審委員會―― 行政訴訟處

工作負責:

行政訴訟處負責審查決定的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參與復審和無效案件的審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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