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記賬錯誤需更正的內容
因代辦處工作失誤造成的繳費日期、繳費金額、費用名稱、收據號或申請號等五項信息之壹有誤時,應及時更正。
(二)代辦處更正
記賬後發現繳費金額(少開)、收據號有誤,且收費數據及收據尚未轉交專利局收費處的,可由代辦處自行更正後再進行傳輸。繳費日、費用名稱、申請號有誤的,代辦處不能自行更正。
繳費日、費用名稱、申請號有誤的,應填寫《代辦處傳輸數據修改報告單》,並將正本附在記賬憑證之後。
(三)專利局收費處更正
數據傳輸專利局收費處後發現上述錯誤,但尚未轉入CPMS數據庫的,代辦處應將已填寫的《代辦處傳輸數據修改報告單》以傳真形式報告專利局收費處予以更正。報告單應寫明所需要更正的內容,由代辦處負責人簽章,並附有確屬代辦處工作失誤的證明材料。
(四)收據少開金額或多開金額的更正
發現收據少開金額的,應立即建立同壹性質的卷(銀行匯款建A卷、郵局匯款建B卷、面交建M卷),輸機記賬後補開收據,並附送更正報告及證明材料。
發現收據多開金額的,代辦處應立即將失誤更正報告、證明材料轉寄專利局收費處,由專利局收費處及時更正並開出沖款收據,收據第二聯寄交款人、第三聯復印(原件由專利局收費處記賬,復印件簽字蓋章後寄代辦處)。代辦處憑復印件記賬,在相應科目做沖賬處理。
(五)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更正
記賬後發現上述錯誤,且數據已由專利局收費處轉入CPMS數據庫的,代辦處應填寫《代辦處請求更正錯誤報告》(申請號錯誤應按正確和錯誤的申請號,分別填寫兩份),寄交至專利局收費處予以審核處理,更正報告應附有確屬代辦處工作失誤的證明材料,報告由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領導審批後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