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的主體不是法律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說到底,專利是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眾利益的發明。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3.違反了申請發明專利的原則。我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權。但是,同壹申請人在同壹天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先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第壹個申請人。4、違反保密審查規定的。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申請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報,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5、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實踐中,基於該理由的專利無效宣告申請比例也最高,基於專利不具備新穎性的專利無效宣告申請最高。這次專利法修改涉及專利新穎性的規定,提高了專利新穎性的要求。6.設計不新穎。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該專利設計應當有明顯的區別。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7.專利主體屬於不受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植物種類;(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8.技術內容在手冊中沒有完全公開。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第27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表明請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9.這種說法無法描述。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的範圍。以上兩項是對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範圍的要求。因為專利授權的前提是公開專利內容,從而推動社會和技術進步。所以法律只保護已經公開的技術,不保護未公開的技術。同時,法律規定,專利申請過程中對專利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範圍。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專利侵權時有發生,依法保護專利權尤為重要。專利無效宣告申請往往伴隨著專利侵權糾紛,因此有必要對專利無效宣告申請有很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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