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包括國有企業上繳利潤、國有股份紅利、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1、企業上繳利潤
指企業和有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給國家財政的那部分純收入。社會主義利潤是勞動者為國家所創造的壹部分社會產品的貨幣表現,其中壹部分要按規定上繳國家財政。
2、國有股份紅利
憑借其所有者權益從國家投資企業獲得股息收入,根據企業的效益獲得紅利收入。國家通過取得股息紅利,壹方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另壹方面可以監督國有資產運行,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
3、產權轉讓收入
專利權屬於財產權,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
4、企業清算收入
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5、其他收入
指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濫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科目設置:
1、本科目反映經營、使用國有財產等取得的收入。
2、在新科目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下按照收入形式設置“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反映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上繳的利潤、股息、紅利及國有資產出租收入等。
3、新科目涵蓋了原科目中40類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和41類國有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的內容。同時,解決了現行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下款級科目分類標準不統壹的問題,對國有企業計劃虧損補貼根據今後管理要求不再進行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