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的海外申請專利主要的途徑有二個,《巴黎公約》途徑,《專利合作條約》 途徑。這裏就和大家詳細的說明壹下,這二種途徑都需要哪些材料,流程都是什麽,優點和缺點都是什麽。
第壹個途徑就是按照《巴黎公約》的規定,直接向《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專利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巴黎公約》的全稱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這個公約簽訂到現在已經有140多年的歷史了,主要是保護成員國的工業產權。目前《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已經有200多個,而我國也是其中之壹。《巴黎公約》的優點是可以享受優先權,而且授權的速度非常的快,但是授權材料需要用多種語言進行翻譯。因為中國是其中的成員國,所以可以直接向我國的知識產權局進行提交材料後,在準備多國的語言材料,以我國的專利申請為基礎要求優先權,向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
第二個途徑就是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要求,《專利合作條約》是壹項國際性的合作條約,這個條約是在1978年6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目前的成員國已經突破200個,主要的管理機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因為我國也是其中壹員,所以可以直接向我國的知識產權局提交中英文的申請,壹般可以向申請人為其國民或居民的締約國的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也可以按申請人的選擇,向設在國際局提出申請。《專利合作條約》的優點就是申請人只需要提交壹份國家申請即可,不需要像《巴黎公約》那樣將申請翻譯成很多種語言,提交給很多的國家進行審核,而且審核速度要比《巴黎公約》更快。
不管用哪種方式進行申請,都需要將材料提交給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