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有助於開發新型 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技術,均可進入技術市場。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邯鄲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本市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縣(市)、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本轄區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工商、稅務、財政、物價、審計、統計、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處職責,協同技術市場主管,依法對技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從事技術貿易實行許可證制度。第七條 設立技術貿易機構應當向技術市場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技術市場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設立的,發給《技術貿易許可證》;對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技術貿易機構取得技術貿易證書後,應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第八條 技術貿易機構的合並、分立、撤銷以及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應按原審批程序輸註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第九條 凡涉及 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進入技術市,須由有關科學技術保密機構核定密級後,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從事技術貿易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技術貿易專用發票。第十壹條 發布技術商品廣告須持縣(市)、區以上技術市場主管理部門的審批證明。第十二條 舉辦市、縣級技術交易會,主辦單位須提前30日向當地技術市場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並到工商部門備案後方可舉行。
組織全國性、全省性或跨省、市的大型技術交易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從事技術貿易應當簽定局面技術合同,並使用國家統壹制定的技術合同文本。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實行認定登記制度。市、縣(市)、區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第十五條 技術賣方應在技術合同生效後30日內到相應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賣方為市轄區之外的由買方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備案。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在10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認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登記證明;不符合認定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機構的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第十六條 經登記的技術合同變更、解除時,須到原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辦理認定登記手續時,須按有關規定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繳納合同登記費。第十八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憑認定登記證明向有關專業銀行申請科技貸款;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經稅務部門審核,當事人可以貪汙享受國家規定的減稅免稅優惠。第十九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賣方,可從技術貿易收稅後利潤中提取15%-20%的獎金,用於獎勵該技術項目的直接完成人;轉讓高新技術、能源環保及農業技術項目的,其提取比例可提高10%;向本市山區、貧困區提供技術的,可再提取10%作為特殊獎勵。
技術合同履行後,技術出讓方持該項目的有關憑證,到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獎酬金審批.銀行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出具的《河北省技術貿易獎酬金審批憑證》支付現金。第二十條 非專利職務技術成果,自完成之日起三年內,本單位不使用也不轉讓的,該技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有權要求依法轉讓,本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行拒絕或阻撓。第二十壹條 個人貪汙業余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的收歸已。利用或部分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以及單位組織業余技術貿易的收益分配,由單位和技術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協商議定。第二十二條 經認定登記或備案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合同的買方,可以從實施該技術項目後第二年新增稅後利潤中,壹次性提取6-8%的獎金,獎勵做出直接貢獻的人員。社會效益顯著的技術項目,由受益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予以獎勵。第二十三條 技術貿易買方在支付經認定登記、備案的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使用費時,企業可壹次或分期計入損益,也可以在實施該技術項目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事業單位可以在事業費包幹結余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沒有事業費包幹結余或者預算外收入的,可在事業費的業務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