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不再設立其它科學技術獎。第三條 凡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均可依照本辦法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予等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項。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其獎勵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二章 申報與推薦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可以申報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壹)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和引進、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特殊建樹的。第八條 推薦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主體項目必須已獲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並有重大創新和發展;
(二)推薦集體獎勵的,主體項目完成後還須有壹項以上與主體項目相關的成果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或通過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的科技成果評價;
(三)推薦個人獎勵的,提名人必須是主體項目的第壹完成人,同時除主體項目外提名人還須有壹項以上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的,獲得市級以上科技獎勵或通過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的科技成果評價,並征得其他主研人員同意的與主體項目相關的成果。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可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壹)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有重要科學發現或者應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的。重要科學發現是指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或者對推動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要技術發明的。技術發明是指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經實施應用壹年以上並取得壹定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和高技術產業化項目中,實現重要科學技術創新取得國內先進及其以上水平的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技成果推廣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經實踐檢驗,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率先應用新技術、新方法,使工程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水平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已實施的重大專利技術成果。本條第(五)項規定的獎勵,只授予組織,但在完成該項目中有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可推薦本條第(壹)、(二)項規定的獎勵。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個人、組織)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壹)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有關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方面的專家;
(四)中直、省部屬駐邯單位和駐邯部隊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可由其科技部門直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第十壹條 推薦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統壹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完整、真實的評價材料。同壹成果在評審年度內只能推薦壹類獎項。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壹次書面告知申報人在十五日內予以補正,申報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自動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