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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申請發明專利怎麽審查

韓國是《世界貿易組織》、《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的成員國。韓國工業產權局(KIPO)是韓國貿易、工業及能源部的壹個下設機構,主要負責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等工業產權項目的保護。

壹、韓國專利類型主要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具有高水準的新技術方案。

發明專利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先申請原則;早期公開原則;請求審查原則;授權後異議制。

二、申請及公開: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先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後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自動公布或根據申請人要求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進行公開。

請求實質審查:申請人必須在從申請日(或國際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如果申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該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答復審查意見:從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到接收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大概需要18至24個月時間。申請人必須在接收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做出答復。申請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長請求,每次可延長壹個月,延期次數沒有限制。

專利登記手續:如果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即發出授權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理專利登記手續,並繳納登記費及前三年的年費。

授權後異議制:申請人交付費用後,工業產權局即在專利註冊公報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為異議期。異議期後,審查員作出決定,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的最終駁回決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後30天內上訴到工業產權法庭,對工業產權法庭決定的訴訟由專利法院審理,如果對專利法院的決定不服,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

保護期限:自從申請日(或國際申請日)起算20年。關於農藥或醫藥,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延長保護,最多延長5年。

三、實用新型:

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先申請原則;早期公開原則;請求審查原則;授權後異議制。

申請及公開: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先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後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或根據申請人要求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進行公開。

采用實質審查制度:申請人必須在從申請日(或國際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如果申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該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專利登記手續:如果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即發出授權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理專利登記手續,並繳納登記費及前三年的年費。

保護期限:自申請日(或國際申請日)起算10年

外觀: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設計”。

分為審查註冊制和對壹些特定物品的外觀設計非審查註冊制並行的方法。

審查註冊制的外觀設計:

即對申請註冊的外觀設計的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進行實質審查。包括以下審查步驟:

申請及公布:首先對外觀設計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應申請人的要求,可以公布其申請,之後對外觀設計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答復審查意見:經實質審查發現駁回理由時,審查員將發出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申請人必須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陳述意見或修改。申請人可以請求延長答復期限,延期次數限於二次,每次可延長壹個月;

專利登記手續:如果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即發出授權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理專利登記手續,並繳納登記費及前三年的年費。

四、無審查註冊制的外觀設計:

對外觀設計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然後做出註冊授權決定,交納登記費後,就授予專利權;在授權公告後有三個月的異議期。

非審查註冊制外觀設計只適用:B1(衣物),C1(床單、地板席子、帷幕),F3(辦公用紙、印刷品),F4(包裝紙、包裝容器)M1(紡織物等),2008年1月1日起,加工食品(manufactured foods)和餐飾(table luxuries)兩種流行性和仿制性較強的外觀設計申請將正式列入非實審制範圍。

在非實質審查制中,從申請到授權約為四個月時間,且還可以享受諸如:多項申請等新的申請程序待遇,即對大分類相同的物品允許20個以內的外觀設計以壹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方式提出,即復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保護期限:自註冊日起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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