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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是由軍政府統治的嗎?

它不是壹個軍政府。

韓國憲法和制度

憲法史

大韓民國第壹部憲法於2008年7月1948日通過。憲法由法學家按照兩院制議會原則起草,旨在建立以總統制為基本形式的政治制度。自那時以來,大韓民國憲法已經過九次修訂,最後壹次修訂於10月29日完成,1987+65438。

第壹次修憲被稱為“混合修憲”,因為它是執政黨和在野黨分別提出的綜合性修正案。這次修憲通過了總統直選法,實行兩院制。

1954 11年6月第二次修改憲法,只允許大韓民國第壹任總統無限期擔任總統。因此,大韓民國第壹任總統李承晚於3月1960日尋求第四任總統。

第三次修憲是建立議會制。憲法第四修正案為懲罰那些在李承晚執政時有不端行為的官員鋪平了道路。

然而,李承晚歷屆政府未能達成政治協議,導致樸正熙於1961年5月發動軍事政變。樸正熙政變成功後,第五次修憲。憲法修正案是由壹個叫做最高國家重建會議的特別委員會起草的。憲法修正案采用了美國式的總統制司法審查憲法保護和立法與憲法的壹致性。

為了給第三次總統選舉鋪路,樸正熙修改了第三共和國憲法。1972的第七次憲法修正案,打著“朝鮮式民主”的旗號,產生了強大的總統制。樸正熙“復興維新”政權在1979年樸正熙遇刺後迅速瓦解。

崔圭夏過渡政府和被稱為“首爾之春”的艱苦民主鬥爭也以軍事政變告終。政變領導人全鬥煥成為大韓民國第11任總統。三個都是。桓政府進行了第八次修憲,主要內容是總統由總統選舉團選舉產生,只能擔任壹屆總統,任期七年。

根據新憲法,全鬥煥再次當選總統,下屆總統選舉定於1987。第九次修憲是執政黨和在野黨合作公投通過的,修改的內容在現行憲法中可以找到。

大韓民國第六部憲法恢復了總統直選制度和總統任期五年不得連任的規定,並設立了憲法法院保護人權。這部憲法沿用至今,連續兩屆政府和平移交權力。特別是在韓國1997總統選舉中,在野黨總統候選人金大中獲勝,政權和平移交給壹個在野黨,這在韓國憲法史上還是第壹次。

組成

目前的憲法是大韓民國走向全面民主化的第壹步。除了修改憲法的立法程序之外,許多實質性的變化引起了世界的關註,包括削弱總統的權力,加強國會的權力,進壹步保護人權。特別是,新的獨立憲法法院的建立及其成功運作,在促進韓國成為壹個更加民主和自由的社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大韓民國憲法》由序言、130條和6個附則組成,共分十章:總綱、公民權利和義務、國會、行政、法院、憲法法院、選舉管理、地方政府、經濟和憲法修正案。

大韓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主權、三權分立、南北朝鮮和平民主統壹、追求國際和平與合作、法治和國家提高國民福利的責任。

憲法規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在序言中,它不僅闡明了大韓民國的宗旨是“進壹步加強基本自由和民主秩序,還包括分權和建立法治國家。憲法關於政治制度的兩個重要觀點是:第壹,憲法采用總統制,輔之以議會制原則;第二,憲法為政黨提供了特殊的權利和保護,同時規定了不得危害自由和民主政治秩序的義務。”

《憲法》第10條規定,“憲法保障所有公民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有責任確認和確保個人享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權。”根據這壹基本規定,憲法賦予個人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這也是最文明國家的規範。

其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個人自由、獲得快速公正審判的權利、遷徙自由、選擇工作的自由、隱私、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以及享有投票權和擔任公職等從屬政治權力的權利。

此外,國家還保障公民享有各種社會權利,如受教育權、選擇工作的權利、工人組建獨立協會的權利、工人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的權利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環境的權利。

所有這些權利都不能毫無遺漏地寫進憲法。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憲法沒有詳細列舉而被忽視。《憲法》第37條規定,這種權利只有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共福利的必要時才能受到法律的限制,但不得侵犯自由或權利的實質。

憲法還明確規定了全體公民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即法律規定條件下的納稅義務、工作義務和國防義務。

現行憲法中值得註意的是設立了憲法法院,以保護憲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壹獨立機構的司法權分為五個方面:對總統、總理和法官的彈劾做出裁決;決定解散該政黨;審查立法與《憲法》的壹致性;解決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爭議;裁定憲法的延伸。

《憲法》通過國家確保個人財產權,鼓勵企業和個人發揮創造力,在經濟領域享有自由,以實現自由市場經濟。它還規定,國家可以調節和協調經濟,保持國民經濟的穩定和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民主化。

憲法修正案需要壹個不同於其他立法的特殊程序。只有總統或大多數國會議員可以提議修改憲法。總統必須公開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只有在國民議會壹致通過並經過全民公決後才能生效。超過三分之二的國民議會議員同意,只有超過半數的合法選民投贊成票,公投才有效。

總統

大韓民國總統是最高行政長官和國家元首,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總統在全國範圍內通過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任期五年,不得連任。總統不能連任的法律確保了任何個人都不能長期掌權。根據憲法,當總統傷殘或死亡時,由總理或國務委員會成員臨時代理總統職務。

總統擁有國家行政的最高權力。根據目前的制度,總統發揮六個主要作用。

首先,總統是國家元首,是整個國家在行政和對外關系中的代表和象征,負責接待外國外交官;授予獎項和榮譽;主持大赦儀式的命令。總統有義務維護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國家延續和憲法。此外,總統的特殊使命是爭取韓國的和平統壹。

第二,總統作為最高行政官員,有責任執行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並通過發布命令和指示來執行這些法律。總統全權領導國務院、各種咨詢機構和行政部門。總統有權任命大韓民國的官員,包括總理和行政長官。

第三,總統是全國武裝力量的總司令,深圳有廣泛的權力制定軍事政策,包括宣戰權。

第四,總統是擁有全國性組織的主要政黨的領導人,他可以根據自己政黨的推薦任命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

第五,總統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制定者。總統有權簽署條約和任命、接收和派遣外交使節,並與外國簽署和平協議。

最後,總統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制定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並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者解釋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議會,但議會可以根據憲法動用彈劾程序,讓總統對憲法負最終責任。

國家行政機構

根據韓國的總統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總統全權負責決定政府的重要政策。

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民議會同意。作為總統的主要行政助理,總理監督各部的工作,並在總統領導下管理國家調整辦公室的工作。總理有權參與國家重要政策的制定,出席國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總理有權按照總統的命令代表總統處理事務,並以自己的名義發布法令。總理有權向總統提議任免國務委員會成員。

國務委員會成員由總統根據總理的推薦任命。國務委員會成員有權領導和監督自己的行政部門,規劃重要的國家事務,在國民議會會議上代表總統的席位並闡述自己的觀點。國務委員會成員集體和個人只對總統負責。

除了國務委員會之外,總統還有兩個直屬部門,即監察局和國家情報局,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政策。這兩個部門的領導由總統任命,但總統任命檢查院院長必須得到國會批準。

審計局成立於1963,負責審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國有企業和有關組織的賬目。檢察院也有權調查政府部門濫用權力和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檢察院雖然只對總統負責,但在向總統報告時也要向國會報告調查結果。

國家情報院成立於6月,1961,原名朝鮮中央情報局(KClA)。負責收集國內外戰略情報,策劃協調政府情報和安全活動,從事反* * *活動。

政府改革

金大中上臺後,新政府壹直在大膽進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組行政系統,以適應下壹個世紀人民的需要,通過將中央政府的壹些工作轉移給非政府組織和地方政府,建立壹個小而有能力的政府。

根據行政和自治部起草的改革計劃,預計全國將有87,500名政府雇員或所有地方政府的30%被解雇。此外,地方國企也要縮減人員規模,屆時地方政府的幾十個附屬經濟實體都將關閉。

作為這壹改革的重要的第壹步,金大中政府將部長職位從33個減少到27個,副部長職位從67個減少到63個。

根據企劃預算室制定的計劃,到2002年,政府投資的19大型企業的55家子公司中有40家將被私有化,列入政府重組計劃的韓國屯信公司子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計劃完成時,韓國政府將只經營65,438+03家母公司(現在24家)和8家子公司(現在75家)。

各個領域的改革正在認真進行。這些改革包括政府重組、國家養老金公司私有化、政府機構的縮編和管理改革。

法規

國會是壹院制立法機構,立法權屬於國會。共有273名成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由國民投票選出的議員占議會議員總數的六分之五,其余席位按比例分配給在直接選舉中贏得五個或五個以上席位的政黨。這些政黨任命的議員在議會中代表的是國家利益而不是地方利益,因此被稱為“國家選區議員”。

議會候選人必須至少25歲。每個選區以多數票選舉壹名候選人。目前,國民議會有227個席位由人民選舉產生,46個席位按比例分配給各政黨。

作為國家的立法者,國會議員享有通常的特權。議員在國會之外對自己在國會的發言和投票不負責。在國民議會開會期間,未經國民議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國民議會議員,除非犯下滔天罪行。

如果壹名議員在國民議會召開之前被逮捕或拘留,必須應國民議會的要求將其釋放,但罪行明顯的犯罪行為除外。

除了享有上述特權,議員還受到壹些限制。成員不能同時擔任法律禁止的職務,也不允許濫用地位和特權。除了法律規定的壹些活動,Q成員可以在國會之外從事有償活動。但在任何時候,成員都必須保持高度的誠實和正直。

國會分為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根據法律,定期會議每年舉行壹次,特別會議應總統和四分之壹以上國會議員的要求舉行。定期會議的會期不得超過100天,特別會議的會期不得超過30天。如果總統要求國會舉行特別會議,他必須具體說明會期並解釋要求的理由。

除非憲法和法律另有規定,國會只有在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議員和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議員投票贊成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如果投票結果出現平局,該法案將被視為被國會否決。立法會議應向公眾開放,但經半數以上出席議員同意,或議長考慮到國家安全利益認為有必要時,可不考慮這壹規定。

憲法賦予國會許多職能,但其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其他職能包括批準國家預算、外交政策事務、對外宣戰、對外派兵、國內駐軍、監督國事、調查特別國務和彈劾。

彈劾動議必須得到國會三分之壹以上議員的同意才能提出。彈劾動議需多數票通過。彈劾總統的動議必須得到全體議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提出,而且必須得到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才能成立。

國民議會有1名議長和2名副議長,任期兩年。議長主持全體會議,代表立法機關,並監督國民議會的行政管理。副議長是議長的助手,在議長不在時代理議長職務。

常設委員會

國會有以下16個委員會:國會指導委員會、立法和司法委員會、國家政策委員會、財政和經濟委員會、統壹和對外貿易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和自治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委員會、技術、信息和通信委員會、文化和旅遊委員會、農業、森林、海洋和漁業委員會、工業資源委員會、衛生和福利委員會、環境和勞工委員會等等。

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從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各委員會成員人數根據國民議會的規定分配。

委員會主席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代表委員會。壹切議案和要求,應當提交常務委員會審查。這些委員會是執政黨和反對黨討論不同意見的主要論壇。

根據現行國會法,20人以上的政治團體可以組成協商小組,在議會政黨協商中充當協商單位。

黨外人士超過20人的,可以單獨組成協商小組。每個協商小組指定自己的組長和組織秘書,負責與其他協商小組的談判和協商。

協商小組領導人開會研究國民議會的工作、全體會議和各委員會的會議計劃和時間表。

裁判的

韓國法院分為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包括特別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各級法院負責審判民事、刑事、行政、選舉和其他法律事務,同時監督與不動產登記、人口普查登記、保證金和司法公證有關的事項。

首爾的大法院對行政法令、條例和處置的合法性擁有最終決定權。作為最高法院,大法院審理對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軍事法院所作裁決的上訴。

首席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首席法官推薦,由總統任命。大法官的任期為六年,不得連任。他必須在70歲時退位。大法院其他法官任期6年,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連任,但必須在65歲退位。

通過行使中級上訴管轄權,高等法院審理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裁決的上訴,並行使初審權,受理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

專利法院作為受理上訴的中級司法機構,對專利局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大法院是裁決專利糾紛的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案件做出初步判決。首爾和以下12城市設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濟州。

家事法庭審理有關婚姻、吸煙、青少年和其他家庭的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相關的行政案件。

首爾以外的地方法院也行使該地區行政法院的職能。除上述法院外,還有軍事法院。軍事法庭審理武裝部隊成員及其文職雇員所犯罪行的案件。

憲法法院

在1987年成功發起民主運動後,憲法法院於1988年9月根據現行憲法成立。除了大法院,憲法的制定者們還按照歐洲模式設立了獨立的特別法院,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有效約束政府的權力。

憲法法院確定法律與《憲法》之間的壹致性,裁決政府實體之間的權力爭端,判決個人對《憲法》的投訴,就彈劾做出最終決定,並裁決解散政黨。

憲法法院有九名法官,任期六年,可以連選連任。

法院在韓城的壹個五層圓頂建築中工作,該建築獲得了韓國建築獎。

到1998年6月65438+7月31日,法院已審理案件3469件。在2,565,438+0起案件中,包括涉及法律與《憲法》壹致性的65,438+082起案件,有壹起案件被宣布違憲。上述數字表明,法院壹直在積極捍衛憲法。

地方政府

《大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地方政府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管理其財產,並可在法律法規範圍內制定地方自治的規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過以來,歷經數次修改。在2006年5月19616日軍事政變解散所有地方議會之前,舉行了三次地方選舉。

20世紀七八十年代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增加了許多地方政府的稅收,同時增加行政部門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為了有效滿足這壹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開始鼓勵可行性研究,並計劃恢復地方自治。自1985以來,韓國舉行了多次公開聽證會和研討會,有關這壹話題的文章和書籍也開始出現。

1988中央宣布修改地方自治法。根據新法,韓城特別市、5個直轄市和9個省被指定為高級地方政府。漢族市、直轄市的區縣定為低級地方政府。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地方社區領導人負責各自城市、城鎮或地區的行政事務。地方行政職能包括:中央政府委托的職能;管理公共財產和設施;評估和征收地方稅;管理當地社區的各種收費、服務、商品和其他行政事務。各級地方政府都有壹名教育委員會成員,負責處理與每個社區的教育和文化有關的事務。

1991 3月,韓國舉行首次地方議會選舉,選舉小行政單位(小市、市、大市的區)的地方議會。1991 6月,大行政單位(大城市、大道路)地方議會選舉產生。修訂後的法律授權地方議會檢查和審計地方政府,這提高了這些新機構的權力。

第壹次地方選舉於1995年舉行三年後,第二次廣泛的地方選舉於1998年6月舉行。從1998開始,地方選舉每四年舉行壹次。目前,韓國共有16個道政府和232個低級地方政府(市政府)。

道府介於中央政府和市政府之間,其行政機構是中央政府的小型化行政機構。

市政府通過行政機構向居民提供服務。每個市政府都有幾個區政府。區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處理選民的需求。區政府主要負責日常簡單的行政和社會服務。

特殊復雜的事務由市政府直接處理。壹些重大問題,如公共安全、路標、防火、公立學校、訴訟和處罰,由中央政府或省級政府通過其機構直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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