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納印花稅有四種方法。1、貼花法: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印花票據貼在應稅憑證上,並在每枚票據與憑證交接在騎縫處蓋戳註銷或畫銷。2、采用繳款書代替貼花法:壹份應稅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完稅,並將其中壹聯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稅戳記代替貼花。3、按期匯總繳納法。4、代扣代繳法。代扣代繳義務人不同於代收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義務人不持有納稅人的收入,無法從納稅人的收入中扣除應納的稅款。代扣代繳義務人則持有納稅人的收入,因而可以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金並代為繳納。印花稅繳納地點:印花稅可以去地方稅務局繳納。1、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壹次貼足印花票據(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印花稅還可以委托代征,稅務機關委托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征收印花稅稅款。2、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憑證征收的壹種稅。屬於壹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3、有下列情形之壹,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納稅憑證的;(2)拒不提供應納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納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未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後,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