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法律授權的具體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但不是任何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對具體行政事項具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才能裁決與其行政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例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對侵權賠償和權屬爭議作出了規定,並授權相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進行裁決。
2.行政裁決中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這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民事糾紛的裁判權。然而,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不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當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時,行政機關才能對民事糾紛進行裁判,從而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具體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未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是壹種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對具體民事糾紛作出裁決,是依職權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對人因不服行政裁決而引發的糾紛,屬於行政爭議。對此,除有法律終局裁決的情況外,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