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評審辦法
第九條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辦法:
(1)壹年級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應根據申請人入學初試和復試綜合成績評定。其中,2014年及其以後入學的壹年級推薦免試研究生(不含2014年之前錄取的公費“農碩計劃”和“西部支教計劃”返校生),可直接認定為壹等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得者。
二年級、三年級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應根據申請人前壹學年的學習成績、科研或專業實踐業績、社會實踐和集體活動及思想政治與學風道德表現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審要素所占總分的比例為:學習成績二年級占50%,三年級占30%;科研或專業實踐業績(含項目、論文、著作、專利、案例、研究報告、設計、創作、比賽、展演等)二年級占30%,三年級占50%;社會實踐和集體活動占10%;思想政治與學風道德占10%。
第十條 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辦法
(1)壹年級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應根據申請人入學初試和復試成績進行綜合評定。其中,碩博連讀生中註冊為博士研究生者可直接認定為壹等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得者。
(2)二年級和三年級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根據學生前壹學年的學習成績、科研業績、社會實踐和集體活動及思想政治與學風道德表現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審要素所占總分的比例為:學習成績二年級占30%,三年級占20%;科研業績(含項目、論文、著作、專利等)二年級占50%,三年級占60%;社會實踐和集體活動占10%;思想政治與學風道德占10%。
第十壹條 各基層培養單位依據以上原則,根據本單位學科專業具體情況,以研究生道德品質、學習成績、科研業績、社會實踐和集體活動等為基本條件,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和具體的實施細則,並上報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十二條 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等。
第十三條 各基層培養單位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負責申請和初步評審、公示和異議處理等工作。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程序:
(1)個人申請。凡在基本學制年限內,符合申請條件者的研究生,須認真填寫《河南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並將申請提交所在單位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其中,獲獎博士研究生的前70%和碩士研究生的前40%待確定後,還須填寫《河南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2)培養單位初評。各培養單位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根據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進行初評,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在本單位內和學校官方的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3)學校審定。學校研究生獎助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相關規定對培養單位提交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審定結果應在學校網上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4)申訴處理。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單位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本單位做出的答復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工作小組提請裁決。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在接到申訴申請後,在3個工作日內以會議形式做出最終裁決。
第六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把評審結果報送審計處進行審計,審計通過後報送學校財務處,由財務處在每年11月30日前壹次性發放到獲獎學生本人的銀行卡中。
第十六條 學校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情況記入學籍檔案,頒發“河南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證書。其中,獲獎博士研究生的前70%和碩士研究生的前40%同時被確定為河南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得者,並頒給“河南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證書。
第十七條 學校將嚴格按照河南省財政廳 教育廳《河南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豫財教〔2013〕283號)等文件規定,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進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在學業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如果發現有弄虛作假、違紀違規行為的,取消該生評審資格;評審工作結束後發現上述問題的,收回該生已獲得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和證書。上述情況中情節嚴重的根據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