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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條例

第壹條為了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以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為主要特征,自負盈虧、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民營科技企業包括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制經濟和民營經濟,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所辦的民營科技企業。第三條民營科技企業是發展科技事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力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督促民營科技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進行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鼓勵、支持、引導和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民營科技企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統計、人才教育培訓、信息咨詢、科技開發項目立項、科技產品認定、科技成果鑒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申請審核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加強管理和服務,為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第五條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其經營活動應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研究、中試、生產、推廣和銷售高新技術產品為主。

民營科技企業應依法擁有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專利等。,或者具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能力;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其中科技人員比例達到20%以上。第六條民營科技企業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科技企業管理權限認定,並定期復審。第七條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並享有下列權利:

(壹)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

(二)承擔科技項目;

(三)申請科技成果、新產品認定和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認定,並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四)申報科技成果獎;

(五)申請貸款;

(六)申請基本建設項目;

(七)選拔和接收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和專業技術人員;

(八)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經評估後按照國家規定作為註冊資本;

(九)國家和省為科技企業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八條民營科技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和維護國家利益,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依法經營和納稅;

(二)保守國家秘密;

(三)不損害公眾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四)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

(五)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不以虛假的技術和信息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六)完善環境保護措施;

(七)辦理醫療、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

(八)建立健全勞動安全保護和職業病防治制度;

(九)保護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十)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第九條國有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其他社會力量可以依法創辦、領辦和聯合舉辦民營科技企業。

鼓勵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離退休和非在職科技人員創辦、領辦或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第十條海外、國外科技人員來本省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享受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民營科技企業聘用科技成果顯著、技術水平高的外籍科技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落戶和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照顧。第十壹條支持民營科技企業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與不同所有制和不同類型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進行經濟技術合作,或者相互參股、兼並,依法合並,組建新的企業或企業集團。第十二條民營科技企業應當產權清晰、組織體系健全、運行機制完善、管理科學、行為規範。第十三條民營科技企業進行研究開發和生產所需的專用生產資料,有關部門應按規定供應。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信貸政策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對信譽好、科技含量高、發展快、經濟效益好的民營科技企業及其項目優先給予金融支持。

政府支持有關單位和企業建立和完善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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