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協助上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有關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四條 省專利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聘請技術專家組成專利保護技術鑒定委員會。
專利保護技術鑒定委員會受專利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委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技術鑒定工作。第二章 專利保護與管理第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專利實施後,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對因實施該專利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應當給予重獎。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他人專利,不得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方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為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提供資金、場所、運輸工具、生產設備或印刷標識等便利條件。第七條 對下列行為,專利管理機關可以進行查處:
(壹)假冒他人專利;
(二)冒充專利;
(三)經依法處理後,繼續侵犯專利權;
(四)其他重大的專利侵權行為。第八條 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被許可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產品的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並可以使用專利防偽標識。第九條 生產專利產品以及進行專利技術交易,專利權人或專利實施被許可人應當提供該專利權有效證明。第十條 利用廣告宣傳專利產品和專利技術,廣告主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專利出證機關出具的該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未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為其設計、制作和發布廣告。第十壹條 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壹)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法人的變更或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三)以專利資產成立中外合資企業或中外合作企業的;
(四)以專利技術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各種形式從境外引進專利技術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非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和個人也可依照本規定申請對其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第十二條 下列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壹)專利侵權糾紛、專利申請權糾紛或專利權屬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糾紛;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資格糾紛;
(四)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授予前實施該發明的費用糾紛;
(五)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酬金糾紛;
(六)其他專利糾紛。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受理:
(壹)請求人是與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任何壹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無仲裁協議;
(四)屬於專利管理機關的管理範圍。第十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受理專利糾紛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被請求人答辯,被請求人收到答辯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被請求人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被請求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請求人的專利權無效的,可以申請專利管理機關中止處理程序。專利管理機關在收到被請求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受理通知書後,應當對是否中止處理程序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