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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成果的商品化,振興我市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轄區內參加技術市場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技術市場交易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第四條 我市技術市場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堅持“集中指導、多家經營、方便基層、買賣兩利”的原則,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技術交易活動。第五條 技術市場業務範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技術入股合資經營等。第六條 技術商品範圍包括:

(壹)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委托研究開發或合作研究開發。

(二)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

(三)有關科技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為促進科技進步、管理現代化及其它專業性技術項目所進行的可行性論證、分析評價、預測和調查研究。

(四)有單位證明或出具法律保證書的個人成果。

(五)有利於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構成技術商品的其它智力勞動成果。第七條 技術市場的形式有:常設技術市場、舉辦技術成果交易會、招標會、洽談會,組織不同形式的科研、教學、生產聯合體。舉辦全市性或跨區域性的技術交易會應提前向科委申請,批準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 市科委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技術市場管理的具體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壹)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並負責擬定地方性行政規章。

(二)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負責技術市場的統計分析工作。

(三)審查並報市科委批準成立或撤消技術開發經營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

(四)組織協調重大技術市場活動。組織和指導技術商品信息流通。

(五)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宏觀調控和指導技術市場的發展。

(六)抓好技術市場幹部的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

(七)對已完成的技術合同項目,進行審查,履行批準手續,使技術出讓方能按規定提取酬金,使技術受讓方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

(八)組織有關技術市場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

(九)組織技術市場的表彰獎勵工作。第九條 成立技術貿易機構,須向科委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並核發“技術貿易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並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進行技術交易活動。第十條 技術貿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服務方向、業務範圍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二)有與經營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資金。

1、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技術服務公司須有資金十萬元。

2、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技術服務部、科研所須有資金三萬元。

3、由離退休、辭職、非在職科技人員自願集資,***同開辦的無主管部門科技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集體企業除須有上述資金外,還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出具資金擔保。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有適應開展業務工作需要的專職專業技術人員。

1、成立技術開發經營或中介服務公司、科研所、服務部須有從業人員八名以上,其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2、成立個體技術開發經營機構應有壹名以上專職科技人員。

(五)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主要人員,要經過市以上技術市場主管部門的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結業證書。第十壹條 無論單位或個人所簽訂的技術合同,均須根據合同的類別選擇使用國家統壹格式的“技術轉讓合同書”、“技術開發合同書”、“技術咨詢合同書”和“技術服務合同書”。第十二條 當事人雙方在簽訂技術合同之日起壹個月內,攜帶技術合同書,到各自所在地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進行認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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