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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僑資企業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鼓勵和支持僑資企業的發展,保護僑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華僑企業是指:

(壹)歸僑、僑眷利用境外親屬提供的資金或者自籌資金在本省興辦經濟、科研實體和中介服務機構。其中,歸僑、僑眷的合資或合作性質的投資應占投資總額的40%以上;

(二)安置歸僑、僑眷及其子女的企業。其中,歸僑及其子女人數占本企業員工的20%以上。第三條縣級以上(含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僑資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勞動、城建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僑資企業的服務和管理職責。第四條華僑企業的資產、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華僑企業經營所得利潤用於捐贈社會公益事業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稅前扣除捐贈金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害僑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幹涉其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得向僑資企業收取費用、攤派費用、罰款或強制捐贈。第五條鼓勵僑屬企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方向,投資國家重點發展領域。鼓勵境外中資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

鼓勵歸僑、僑眷以其合法擁有的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合作開發或者聯營企業。第六條利用境外資金達到企業註冊資本25%以上並經依法驗資確認的僑屬企業,可參照國家和省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華僑企業給予扶持。在僑資企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登記和審批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優先辦理;應該優先考慮能源供應和運輸。第八條華僑企業自建生產經營用房,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半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其中,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產品出口型、技術先進的僑屬企業,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確認後第壹年至第三年免收場地使用費。第九條經認定的有關僑屬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並可享受減免稅優惠。第十條華僑企業接收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華僑、華人、中國公民和澳門同胞捐贈的直接用於工農業生產、加工和維修的小型生產工具,以及經批準進口的優良種苗、種畜、種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關稅優惠待遇。第十壹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華僑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房屋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征收決定,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並給予適當的安置補償。第十二條民辦華僑企業的產權或者歸僑、僑眷個人按照投資金額在企業中享有的產權依法繼承或者轉讓後,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提出華僑企業確認申請。第十三條歸僑、僑眷投資興辦企業、購買商品房或者依法自建房屋後,可以申請小城鎮常住戶口。第十四條僑屬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防治環境汙染,建立勞動管理制度,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僑屬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基層工會,為工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僑資企業協會。第十六條僑資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僑資企業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驗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原發證機關應註銷其僑資企業證書,並書面通知有關部門。產權歸屬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重新確認。第十七條偽造、騙取、冒用僑資企業證書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以非法所得壹至三倍的罰款;對已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稅務機關應追回已減免的稅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侵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會同勞動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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