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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術市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技術交易行為,繁榮技術市場,維護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以及與技術市場有關的其他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技術交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鼓勵發展有利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技術交易和技術信息交易;鼓勵境外、國外組織和個人進入本省技術市場從事技術交易活動。

技術交易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經濟性質和專業範圍的限制。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技術交易活動,促進技術市場的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對發展技術市場和技術交易活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技術市場的規範第七條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技術交易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技術交易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進行交易。

技術交易活動可以通過技術交易會、展銷會、信息發布會、招標會、技術交易會、常設技術市場、網上技術市場等方式進行。第十條技術交易的讓與人必須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持有人,並保證所提供技術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中介機構應當保證所提供技術資料的真實性和來源的合法性;受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技術並支付費用。第十壹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侵犯他人專利權和技術秘密的;

(二)假冒或者冒充專利技術的;

(三)提供虛假的技術資料、檢測結果和評估報告;

(四)做虛假廣告宣傳;

(五)串通招標投標的;

(六)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技術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提倡采用國家統壹制定的技術合同文本訂立技術合同。第三章技術市場服務第十三條鼓勵設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活動提供場地、技術信息、技術演示、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服務。第十四條設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公司章程;

(二)有明確的技術交易服務範圍;

(三)有與服務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從事技術交易的經紀人和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知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第十六條從事技術交易的經紀人應當在經紀活動中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的服務,真實、及時地向當事人提供簽約機會和交易信息,真實反映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和知識產權,並按照約定為當事人保守技術秘密。第十七條技術市場各類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行為規範和執業技能培訓等自律管理,為技術交易提供信用服務,定期公布技術交易當事人的信用信息。第十八條鼓勵設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依法開展技術成果入股、高新技術企業產權轉讓、高新技術企業增資擴股、涉及技術的並購等活動,促進技術成果與其他資本的結合。第四章技術市場的發展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支持、引導和監督,促進行業自律,營造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第二十條企業支付的技術價款、報酬、使用費或者傭金,可以壹次或者分期攤入成本。

事業單位支付的技術價款、報酬、使用費或者傭金,可以列入公用事業支出。第二十壹條技術交易當事人可以向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其技術合同是否符合國家和本省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合格的技術合同頒發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申請人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技術合同的認定不得收費。

技術交易當事人持技術合同認定證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經批準後,其技術交易收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禁止使用無效或者虛假的技術合同,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技術合同認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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