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賠償計算方式
高院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這個規定和商標差不多,計算方式比商標要明確壹些,而且還多了壹種依據,如果侵權人以侵權為業的,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在會計制度上營業利潤和銷售利潤是不壹樣的,銷售利潤應該是大於營業利潤的,而且銷售利潤也比營業利潤好計算壹些,這樣的規定給被侵權人提供了計算的便利。 高院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專利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同商標侵權壹樣壹般來講也是很難計算的,但是專利的規定比商標的規定具有可計算性,以侵權人的銷售數量乘以專利權人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顯然比較好計算,並且也大大減小了專利權人的舉證難度,只有找到侵權人的銷售數量就可以了,不必象商標那樣還有找到依據計算單個侵權產品的利潤,也排除了侵權人的銷售並沒有下降,而損失無法計算的情形。 高院規定第二十壹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參照許可費,在對於商標的規定中是放到法定賠償裏面的,但是在實務操作中,法院也會單獨作為壹種計算方式來計算。參照許可費,專利和商標最大的不同是商標只按許可費來直接計算,而專利帶有壹定的懲罰性,可以按照三倍以下進行賠償,象美國的專利侵權賠償可以給予3倍的懲罰。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壹般采取填平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懲罰性的賠償,只有在著作權侵權賠償中可以按照稿費的2-5倍來計算賠償額,另外就專利侵權賠償在適用許可費來計算侵權賠償時可以帶有壹些懲罰性。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專利侵權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問題進行的解答,專利侵權賠償標準有不同的情形,包括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標準、以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為標準等。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