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課題中提到的R&D活動,是指企業為了獲取新的科技知識,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技知識,或者實質性地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和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研發支出是指企業在R&D活動過程中使用的資產折舊、原材料消耗、直接涉及的開發人員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等。
壹.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在按照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建議企業在創意設計活動中為獲得具有創新性、創造性、突破性的產品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作為三項新研發費用進行稅前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畫遊戲軟件、數字動畫和遊戲設計制作的開發;建築工程設計(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三星)和景觀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二是增加了抵扣比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R&D費用稅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號公告)規定,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無無形資產的,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2018 1 10月至2023 12 31 2月期間,按實際發生額的75%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間進行稅前攤銷。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編號13 of 2021)規定,制造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不形成無形資產的R&D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從2021至1計入。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從2021 1進行稅前攤銷。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於進壹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R&D稅前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編號16,2022)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R&D活動實際發生的R&D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從1,2022起按規定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進行稅前攤銷。
提示1列入負面清單行業以外的納稅人,可在2023年12日前,按照財稅[2018]99號文規定,加計扣除R&D費用75%。
提示2制造業納稅人可按100%的稅率加計扣除R&D費用2021的13,沒有截止日期。制造企業,是指以制造業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待遇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範圍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提示3科技型中小企業可按100%的比例加計扣除R&D費用2022年16,而且沒有行業和期限限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通知》(國務院[2065 438]115號)。
提示4 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目的是鼓勵企業進行自主研發。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門檻很高,不能因為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就鼓勵其進行自主研發。因此,無論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R&D費用均可加計扣除。
三、允許扣除R&D費用。
(壹)R&D開支的範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19號)第壹條第(壹)項規定,R&D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
1.人員勞務費;
2.直接投入成本;
3.折舊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範制定費、新藥開發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7.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R&D費用稅前扣除征收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第40號第2017號)對上述R&D費用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1.人員人工成本。指直接從事R&D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部R&D人員的勞務費。
(1)直接從事R&D活動的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在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的壹個或多個領域具有技術知識和經驗,並在研究人員的指導下參與研究開發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發活動的技術人員。外來R&D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用工協議(合同)並被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
勞務派遣企業按協議(合同)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的工資、薪金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R&D人員的工資、薪金屬於外聘R&D人員的勞務費。
(2)工資薪金包括對R&D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三)直接從事R&D活動的人員和外部R&D人員同時從事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其人員的活動進行必要的記錄,將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費用不予扣除。
建議1外部R&D人員(含勞務派遣形式),無論是按協議(合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勞務費)還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工資、福利),均納入R&D費用加計扣除範圍。
提示2:符合條件的R&D人員股權激勵費用屬於附加扣除範圍,但享受附加扣除的股權激勵費用必須符合2011年第12號公告規定的條件國家稅務總局18。
2.直接投入成本。指在R&D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產品中間試驗和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和通用試驗手段的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查和維修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賃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1)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以經營租賃形式租賃並同時用於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記錄,將實際租賃費用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業R&D活動直接形成的產品或者作為產品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不得扣除R&D費用中相應的材料費用。
如果產品銷售與相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的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包含在R&D費用中,則當年的R&D費用可以直接由銷售年度相應金額的材料費用沖減。不足沖抵的,結轉下年繼續沖抵。
如果建議將企業R&D活動直接形成的產品或作為零部件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則不得扣除R&D費用中相應的材料費用。但是,如果材料費用的實際發生與產品的對外銷售不在同壹納稅年度,則不需要追溯到材料費用實際發生減少R&D費用的年度。
3.折舊費用。指在R&D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用。
(1)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記錄,將實際折舊費用按照實際工時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業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並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時,計算折舊稅前扣除。
建議企業在R&D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並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還可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式是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稅收折舊)計算加計扣除,既不是會計上的折舊額,也不是根據會計或稅收折舊額原則確定的加計扣除額。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指軟件、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用於R&D的活動。
(1)用於R&D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R&D活動的,企業應當對該無形資產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記錄,並將實際發生的攤銷費用按照實際工時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對於在R&D活動中使用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選擇縮短攤銷期限的,在享受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時,計算攤銷稅前扣除。
建議縮短無形資產攤銷期限的攤銷費用歸集方法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歸集方法壹致,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範制定費、新藥開發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開發臨床試驗和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指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書籍及參考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R&D保險費、R&D成果的檢索、分析、評估、論證、鑒定、評估及驗收費、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知識產權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等。
其他相關費用按定額扣除,總費用不超過可扣除的R&D總費用的10%。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落實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28號)第三條規定,自2021年度起,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進行多項R&D活動的,對每個R&D項目單獨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而不是統壹計算所有R&D項目。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統壹納入無形資產形成當年計算:
所有R&D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所有R&D項目的人員勞務等五項費用之和÷(1-10%)×10%“人員勞務等五項費用”是指上述人員勞務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其他相關費用”的扣除規則是,當“其他相關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稅前扣除;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扣除。
建議將企業R&D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在會計上分為兩類:費用化的研發支出和資本化的研發支出。所謂“費用化研發支出”,是指研發支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在發生當年稅前扣除;“資本化研發支出”是指相關研發支出計入無形資產成本。R&D成功後,通過攤銷在無形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予以扣除。
如果企業的R&D費用既涉及費用化支出,又涉及資本化支出,則將無形資產資本化中的“其他相關費用”按照下列情況的步驟進行剝離和調整,然後將可加計和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進行分期攤銷。
例如,壹家公司在2022年有兩個R&D項目,A和B。項目A人員勞務等五項費用之和為8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654.38+0.2萬元,均為費用化支出;項目B的人員勞務等五項費用之和為654.38+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654.38+08萬元,全部資本化,項目將於2022年形成無形資產。本案資本化中的“其他相關費用”可以通過以下“四步法”進行調整:
第壹步,根據當年結束的所有費用化項目和資本化項目,統壹計算當年所有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求和計算兩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800+1000)÷(1-10%)×10% = 200(萬元)。
第二步:根據孰低原則,將“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與實際發生額進行比較,確定“其他相關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的金額。
A、B項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200萬元,實際“其他相關費用”為300萬元(120+180),應按200萬元限額加計扣除。
第三步,用所有項目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除以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金額,得到加計扣除的比例。
計算所有項目可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比例:200÷300=66.67%。
第四步,將可抵扣比例乘以各資本化項目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得到單個資本化項目可抵扣的“其他相關費用”,在以後年度與該項目可抵扣的其他R&D費用壹起攤銷。
計算項目B中可從資本化費用中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180×66.67%=120(萬元),超出部分60萬元(180-120)不能扣除。
經過以上四步,計算項目B資本化形成的無形資產的R&D費用中可加計和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後,項目B可加計和扣除的R&D費用總額為1000+120 = 1120(萬元)。項目A可加扣的費用化R&D費用為800+120×66.67%=880(萬元),可在當期壹次性加扣。
(二)特殊事項的處理
1.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在會計處理上直接從R&D費用中扣除,在稅務處理上不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扣除後的余額計算扣除額。
2.企業取得R&D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驗品等專項收入時,應當在確認收入的當年計算附加R&D費用時,將專項收入從已收取的R&D費用中扣除。如果扣除不足,額外的R&D費用應計算為零。
3.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時間應當與會計處理相壹致。
4.失敗的R&D活動產生的R&D費用可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5.企業符合R&D費用加計扣除條件,在2016 1後未及時享受稅收優惠的,可追溯享受稅收優惠,並留存資料備查,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提示12017、財政部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與原標準相比,修訂後的標準在總額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凈額法,可以直接扣除政府補助作為相關成本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收入,計入收入總額。這樣,如果會計對政府補助選擇凈額法,稅收就不壹樣了。企業在納稅時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增加R&D費用,加計扣除應以稅前扣除的R&D費用為基礎。但是,如果企業沒有進行相應的調整,R&D費用的稅前扣除與會計扣除相同,應根據會計扣除後的余額計算附加扣除。例如,某企業(非制造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當年發生研發支出240萬元,獲得政府補助60萬元(凈額法計算)。當年核算的研發費用為654.38+0.80萬元,不做相應的納稅調整,則稅前扣除金額為180× 75% = 654.38+0.35萬元。
提示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全部稅收優惠。因此,企業符合享受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等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C)三類R&D費用範圍的異同
在實踐中,納稅人經常將會計和高新技術企業的R&D費用與加計扣除的R&D費用相混淆。事實上,這三類R&D費用的收取口徑存在壹定差異,差異的主要原因如下:
1.R&D費用會計準則。其主要目的是準確核算企業的R&D活動支出,由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判斷,除了該活動應屬於R&D活動外,沒有太多限制。政策依據是《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R&D財務管理的若幹意見》(財企[2007]194號)。
2.高新技術企業R&D費用。其主要目的是判斷企業的R&D投資強度和科技實力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因此對包括R&D費用在內的認定條件有壹定的限制。政策依據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郭克政發[2065 438+06]195號)。
3.添加從保單中扣除的R&D費用。其主要目的是細化哪些R&D費用可以享受優惠扣除,引導企業加大R&D投資,主要包括直接R&D投資和關聯度高的費用,對其他費用進行壹定程度的限制,因此政策口徑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