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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或孫女實際上可以繼承老人的遺產嗎?

壹、當事人是否有繼承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看:

1,戶口本登記信息是否有誤(應及時更正)原則上與繼承權無關;

2.當事人的血緣關系以出生醫學證明上的登記為準,也可以進行親子鑒定;

3.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遺囑中沒有當事人姓名的,當事人沒有繼承權;

4.如果沒有遺囑,根據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法定的第壹順位繼承人;

5.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繼承人死亡的前提下,當事人才能代位繼承(父親先於老人死亡);

6.同壹等級的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平分遺產;

7.如有爭議,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6.公民財產權中的著作權和專利權;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承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應當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的兒媳以公公、婆婆為第壹繼承人,喪偶的女婿以公公、婆婆為第壹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對於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扶養人多於繼承人的人,可以適當繼承。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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