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掃碼開鎖"專利權糾紛案壹審摩拜勝訴了嗎?

"掃碼開鎖"專利權糾紛案壹審摩拜勝訴了嗎?

9月14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胡某與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拜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壹審宣判,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胡某訴稱,其於2013年6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壹種電動車控制系統及其操作方法”的發明專利,於2016年5月獲得授權,該專利至今有效。原告認為,被告制造、以對外出租的方式使用摩拜單車,被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的技術特征與原告享有的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3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侵權,並賠償原告人民幣50萬元。

被告摩拜公司辯稱,被控侵權產品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並不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權利要求3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被告不構成侵權。

圍繞雙方訴辯意見,該案形成兩個爭議焦點: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如果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上海知產法院認為,構成“二維碼識別器”的四個組成部分“微型攝像頭、圖形解碼器、存儲器及二維碼比對器”需集成在壹起,且由於,說明書中未明確“電連接”的具體技術特征,鑒於本發明屬於電動車技術領域,根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對“電連接”的理解,電連接是指物理接觸的電路連接,不包括無線通信信號連接。比較涉案專利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的相應結構,被控侵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二維碼識別器”“圖形解碼器…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的技術特征,也不構成等同。

此外,雖然摩拜單車和涉案專利均具備“報警”功能,但實現該功能的技術路徑不同,被控侵權的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不具備“比對信號不壹致時控制器控制報警器報警”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構成等同。

綜上所述,被控侵權產品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

  • 上一篇:可吸收嬰兒奶粉
  • 下一篇:激光是誰發明的?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