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商務、水利、交通、國土資源、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分別負責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招標範圍和標準第五條 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省、市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進行招標:
(壹)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 (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法律、法規、規章對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低於上述標準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第七條 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第八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第九條 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第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十壹條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但應根據項目性質,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備案報告時提出不招標申請,並說明理由: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其他依法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