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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NPC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辦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CPPCC提案辦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CPPCC全國委員會提案條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第二條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建議是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揚民主,監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形式。 中國*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色和優勢,其主要功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CPPCC提案是CPPCC成員參與和討論國家事務的有效途徑,也是CPPCC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方面。認真辦理NPC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是健全和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政治協商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它是自覺接受監督、不斷改進政府工作、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聯系、實現民主科學決策的有效途徑,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把辦理建議和提案作為本地區、本部門的壹項重要工作來抓。第二章處理原則第四條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堅持從實際出發。認真采納合理建議;虛心接受正確的批評。對建議和提案中反映的問題,應該解決和有條件解決的,必須采取措施迅速解決;因條件所限,短期內不能解決的,應納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因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條件無法解決的,應當如實說明情況,解釋清楚。第五條為民辦實事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既要與本地區、本部門的中心工作相結合,又要與密切聯系群眾、改進工作作風相結合。分清輕重緩急,努力辦好社會各界普遍關心、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事情,優先解決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有條件解決的問題。第六條分級負責、集中辦理的原則。本級全國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提出的建議和提案,其內容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職權範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辦理;屬於下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移交下級人民政府處理;屬於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受理時,應向提案人、提案人說明情況,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第三章辦理範圍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承辦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CPPCC建議的範圍包括:

(壹)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的建議;

(二)NPC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

(三)上級和人大代表、CPPCC委員在視察、走訪中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四)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CPPCC成員和政府負責同誌在討論中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上級和同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來信來訪或其他形式對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六)CPPCC本級民主黨派、團體和專門委員會以黨派、團體和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第四章承辦職責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級人民政府承辦建議和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辦理建議和提案的主要職責:

(壹)部署和組織政府系統承辦建議和提案工作;

(二)對承辦建議和提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對於兩個以上* * *部門共同承辦的建議和提案,當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意見不壹致時,做好協調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承辦部門走訪代表和委員;

(五)組織並負責答復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

(六)傳達貫徹上級人民政府關於有關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的方針政策,總結推廣辦理工作經驗;

(七)對各部門承辦人員進行政策和業務培訓,提高承辦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或單位承辦建議和提案的主要職責:

(壹)承辦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交辦的建議和提案;

(二)協調交辦單位指定為共同辦理的建議和提案;

(三)定期或不定期走訪NPC代表和CPPCC委員,做好信息反饋,聽取建議人和提案人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四)貫徹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關於辦理有關建議和提案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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