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利申請中,對於編號的要求,有壹個總的原則,附圖中存在的編號則要在說明書中有所體現,而說明書中的編號,壹定要在附圖中能找到,另外不要存在同壹東西有不同編號,同壹編號代表不同東西的現象。除了上述問題外,其他的都不是明確禁止的。妳所說的問題只是撰寫者在編號上不夠完美,並不影響授權。理論上,權利要求1可以都不用編號,當然在說明書能夠找到對應的編號,能夠明確權利要求的意思即可。
3、對於獨權來說,我覺得應該限定吸盤與桿子的位置關系,因為吸盤只有設置在兩端才能解決問題,因此妳的方案包括了不可能實施的方案,故建議增加,所述吸盤設置在桿子的端部;再者,建議分層次撰寫權利要求,妳所有的從權都是引用了1,雖然保護範圍比較大,但是方案卻很少,建議權4和5均引用1或2或3,也就是增加以下方案,在真空吸盤的基礎上將桿子做成伸縮桿或折疊桿;或者在粘合吸盤的基礎上將桿子做成伸縮桿或折疊桿。
妳的編號存在問題,吸盤和桿子不能采用同樣的編號1,建議吸盤采用編號1,桿子采用2,無論是真空吸盤還是粘合吸盤都屬於吸盤,不需要編號,因為已經用吸盤1進行編號了;同理,無論是伸縮桿還是折疊桿都是桿子,采用編號2即可,不要重新編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