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能取得專利權,應由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進行保護。集成電路實際上是壹種具有實用性的圖形設計,其內容由集成電路中具有電子功能的元件位置進行決定,而非產品外觀,因此不能落入《專利法》中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範疇。
法律依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壹)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壹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壹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三)布圖設計權利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布圖設計享有專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復制,是指重復制作布圖設計或者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行為;(五)商業利用,是指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行為。
第三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首先在中國境內投入商業利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創作者所屬國同中國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與中國***同參加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國際條約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