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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特殊表達形式的產品權利要求的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

——《審查指南》問題討論之十2008-2-19 壹般情形下,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權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應當予以考慮,但是對於以下幾種特殊表達形式的產品權利要求,在確定其專利保護範圍時,需要具體分析。壹、包含用途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主題名稱中含有用途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這類專利的主題通常表現為“壹種用於……的某產品”這種形式,且在化學領域尤其常見。其中的用途限定特征“用於……”,在確定該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應當予以考慮,但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於對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本身帶來何種影響。進壹步說,就是對於這類權利要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結構和/或組成。如果該用途隱含了產品具有特定的結構和/或組成,即該用途表明產品結構和/或組成發生改變,則該用途作為產品的結構和/或組成的限定特征必須予以考慮。例如“起重機用吊鉤”是指僅適用於起重機的尺寸和強度等結構的吊鉤,那麽具有同樣形狀的壹般釣魚者用的“釣魚用吊鉤”與其相比,兩者是不同的產品,“釣魚用吊鉤”產品不在“起重機用吊鉤”專利保護範圍內。再例如:主題名稱為“用於鋼水澆鑄的模具”的權利要求,其中“用於鋼水澆鑄”的用途對主題“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對於“壹種用於冰塊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點遠低於“用於鋼水澆鑄的模具”的熔點,不可能用於鋼水澆鑄,故不在上述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內。相反,如果該用途由產品本身固有的特性決定,而且用途特征沒有隱含產品在結構和/或組成上發生改變,對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或設備本身沒有帶來影響,只是對產品或設備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則該用途特征不具有限定作用。例如,“用於……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於……”對化合物X本身沒有帶來任何影響,則在判斷該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時,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二、包含性能、參數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通常情形下,產品權利要求應當用產品的結構特征來描述。但是在特殊情形下,產品權利要求中的壹個或多個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予以表述清楚時,可以用性能、參數特征來表述。對於這類權利要求,應當考慮權利要求中的性能、參數特征是否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結構和/或組成。如果該性能、參數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區別於對比文件產品的結構和/或組成,則該特征具有限定作用;相反,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該性能、參數無法將要求保護的產品與現有產品區分開,則可推定要求保護的產品與現有產品相同,那麽與現有產品相同的被控侵權產品就不在該產品專利保護範圍內,該性能或參數特征對其專利保護範圍不具有限定作用。即使有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產品有相同的性能或參數特征的表述,仍然不能依此認定專利侵權成立。三、包含制備方法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當產品權利要求中的壹個或多個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並且也不能用參數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於方法特征表征。但必須註意的是,方法特征表征的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仍然是產品,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於對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本身帶來何種影響。這類產品權利要求經常出現在有多項獨立權利要求的專利中,以在後的產品權利要求引用在前的方法權利要求。例如,“壹種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制備的產品A”。對於這類權利要求,應當考慮該制備方法是否導致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的結構和/或組成。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斷定該方法必然使產品具有不同於對比文件產品的特定結構和/或組成,則該制備方法特征具有限定作用。相反,則否之。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以在後獨立權利要求引用在前獨立權利要求,還有其它多種形式。例如“壹種實施權利要求1的方法的裝置,……”;“壹種制造權利要求1的產品的方法,……”;“壹種包含權利要求1的部件的設備,……”;“與權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頭,……”等等。對於這種引用另壹權利要求的獨立權利要求,在確定其保護範圍時,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特征均應予以考慮,而其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最終體現在對該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產生了何種影響。小結:上述各種情形中,判斷各類特殊的“技術特征”是否對該專利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決定於其對該獨立權利要求所保護的產品是否產生了影響,是否可使該獨立權利要求所保護的產品區別於現有產品。在司法實踐中,在專利侵權訴訟及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的技術比對過程中,上述特殊的產品“技術特征”是否對所保護產品具有限定作用,是否應當納入比對範圍,應當由提出相應主張的壹方進行舉證和論述。當然,司法者也可以依職權予以調查和認定。 四、包含功能或效果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對產品權利要求來說,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技術方案。只有在某壹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才可能是允許的。對於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因此,以功能性特征進行概括和表述,將可能獲得較大的專利保護範圍。但同時,專利權人也將面臨更大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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