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家法律上規定技術合同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四類。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秘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壹方為另壹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壹方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技術合同的相關規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對於計算機軟件開發的相關規定,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技術使用和授權情況而定,有利於計算機技術發展的,顯然是可以認定為技術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條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壹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壹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