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現有技術,其公開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 1出版物公開是指獨立存在的傳播載體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出版物的公開日應該是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這個需要證據來證明。所說的出版物有較廣泛的內容,它是指公開印刷的,且能為公眾獲得的上面資料。例如,專利文獻、科學技術雜誌、科學技術書籍、學術論文、專業文獻、教科書、技術手冊、正式公布的會議記錄或者技術報告、報紙、小冊子、樣本、產品目錄等;同時還包括采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各種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帶、唱片、光盤、磁盤等。這裏所說的能為公眾獲得的書面資料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可以獲得的書面記載的技術內容。至於這些出版物采用何種語言圍子記載、出版發行量有多少,由何處出版,出版的年代,獲得方式,沒有人閱讀過;申請人是否知道它都是沒有關系的。 對於印有“內部發行”、“內部刊物”等字樣的出版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如果它們確系特定範圍內要求保密的資料,則不屬於公開出版範圍。 在確定出版物的公開日期問題上,根據我國情況,對沒有出版日期的出版物以其第壹次印刷日為公開日,如果印刷日只寫明年月或者年的,則以所說月份的最後壹日或者當年12月31日為公開日。但是有些出版物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按期公開,從而造成實際公開日與規定公開人不相同,因此,當對出版物的公開日期有爭議時,只要能夠提出有效的證明,則可以根據該證明進行處理。 2使用公開是指由於使用而導致技術方案的公開,或者導致技術方案處於公眾可以得知的狀態。使用公開的公開日是以公眾能夠得知該產品或者方法之日。使用公開是指由於使用導致技術方案的公開,或者導致該技術方案處於公眾中任何壹個人都可以得知的狀態。
使用公開不僅包括通過制造、使用、銷售或者進口,而且還包括通過模型演示使公眾能夠了解其技術內容的情況。但是,未給出任何有關技術內容的說明,以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得知其結構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產品展示,不屬於使用公開。
必須在公眾能夠到達的地方進行使用,使公眾能夠觀察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應用方式,並且能夠清楚地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部技術細節.3 以其他方式公開是指為公眾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頭公開等。口頭交談、報告、討論會發言以其發生之日為公開日。公眾可接收的廣播、電視或電影的報道,以其播放日為公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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