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利制度不能脫離技術秘密制度獨立存在,如在專利申請之前不采取保密措施,發明創造有可能泄密公開而喪失新穎性從而不能得到專利保護。發明創造從開發到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時間跨度可能很長,這段期間也需要技術秘密保護。壹些不在專利中公開的技術、階段性的技術成果以及技術資料都可以采取技術秘密保護,作為專利技術的補充。反之,技術秘密可以脫離專利而獨立存在。
(3)技術秘密的保護更需要借助持有人自身的力量,從內部人員、制度、管理上控制;專利則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當然,技術秘密的保護目前已經逐步納入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範圍,竊取技術秘密並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判刑。
(4)技術秘密是不公開的技術,只要技術不被公開,企業對技術就有長期控制和壟斷權利,特別是對技術難度大,其他企業和個人在短期內不能開發出來的技術保護更有力。專利是公開的技術,所有人不能限制他人研究和模仿,其保護期也有限。
(5)不同的持有人持有相同的技術秘密時,持有人都享有相同的利益,相互不能排除其他人開發同樣的技術,享有相同的權利。同時也不能排除他人通過對技術秘密控制人的產品進行“反向工程”,得到這項技術;而專利權人則有絕對的排他權。也就是說,上述技術秘密的持有人有壹方申請專利了,技術秘密就變成公開的技術,他就得到了排他權,可以限制另壹方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