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以後,技術權屬就歸入公司名下所有。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壹種行為。技術入股和資本壹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壹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以專利所有權入股、以專利實施許可權入股,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在以專利技術入股時,還應當考慮到明確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後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等合同條款。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具備的條件有::
1、有被侵犯的對象:即侵犯的必須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產品或方法,對於已經過期,宣告無效或放棄的專利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2、有法定的侵權行為:如制造、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進口別人的專利產品,或使用了別人的專利方法,使用、銷售、進口了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贏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如果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技術或個人出自愛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不屬於侵犯專利權;
4、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如果是經專利權人許可或默許的實施行為,則不構成侵權。
綜上所述,技術入股是以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廠房等作為出資的行為。以技術人員作為資本股份,投資於合資或聯營企業,從而獲得企業的股權。技術股與資本股壹樣,對企業擁有所有權,並按股份比例分紅。壹般企業的經營權不是按照股份比例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